未按规定履行法定质量保修义务 四川某置业公司被罚款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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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5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发布物业管理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其中,四川省某置业公司因未按规定履行法定质量保修义务被通报。

据悉,2024年1月31日,成都市双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成都市双流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移送案件,反映该公司在双流区某住宅小区未按规定履行法定质量保修义务。经查,自2023年1月起,双流区某住宅小区多名业主陆续向成都市双流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投诉,反映其房屋存在厨卫间渗水漏水、墙面发霉、地板空鼓、水管破损、门锁芯损坏等质量问题。成都市双流区住房建设和交通局多次催促、约谈开发单位,要求其联系施工单位落实整改,并下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在2023年11月17日前整改完毕。项目建设单位承诺按期完成整改,但实际以资金困难、施工单位不配合为由,不积极与业主沟通整改事项,未履行房屋质量保修责任。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参照《成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六条,成都市双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8万元的处罚。

建设单位履行建筑质量保修责任,是法定义务,也是保障人民群众住房安全的基本要求。实践中,部分开发商与施工单位相互推诿,导致拖延整改、整改不到位甚至拒不整改,严重影响购房者的居住权益和生活质量。本案通过对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处罚,既纠正了个案违法行为,督促其履行保修义务,也对其他住宅小区建设单位起到了警示作用,有利于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