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管局公布网络餐饮“幽灵外卖”违法案例(第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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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金牛区某面馆(入网商户)未经许可、伪造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案情简介:

2026年8月11日,金牛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上核验监测,发现入驻外卖平台的网店名为“**豌杂面”公示的备案证涉嫌造假,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该店于2025年4月办理了营业执照,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证)的情况下从事线上和线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其在外卖平台公示的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并非为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书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其无许可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金牛区市场监管局已进行立案调查。对其涉嫌伪造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的违法行为,金牛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已移送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分局。

案例警示:

该案是网络餐饮“幽灵外卖”典型的资质造假违法情形,破坏了网络餐饮行业准入管理制度,既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也扰乱行业公平竞争秩序。从严查处商户资质造假行为,重拳整治线上餐饮行业乱象,倒逼入网商户强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持续净化网络餐饮经营环境,规范行业经营秩序,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饮食安全与合法权益。

案例二:金牛区某烤羊肉串店(入网商户)在外卖平台公示虚假信息从事食品经营案。

案情简介:

2026年6月17日,金牛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上核验监测,发现入驻外卖平台的网店名为“金牛区某烤羊肉串店”公示的备案证涉嫌造假,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该店持有营业执照和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已过期)。对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已过期,当事人未依法办理延续,而是通过付费P图的方式委托他人重新制作了电子版“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证”,并将P图的备案证上传到外卖平台继续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金牛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该案是网络餐饮“幽灵外卖”典型的资质造假违法情形,一张 P 出来的备案证,看似省下几天办证时间,换来的却是罚款、拘留乃至刑事追责。整治幽灵外卖,既要严打入网商户造假,也要压实平台核验责任,从源头阻断虚假资质流入外卖平台。

案例三:成都市金牛区某味餐饮店(入网商户)在外卖平台销售过期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6年6月18日,金牛区市场监管局接投诉举报,反映金牛区某味餐饮店在外卖平台销售的牛奶,超过保质期。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金牛区某餐饮店持有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证,在经营场所(成都市金牛区西三环路五段289 号)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并开设网络销售业务。6月18日,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过程中售出“蒙牛” 牌全脂灭菌纯牛奶2瓶,生产日期为2025年11月14日,有效期至2026年5月11日,保质期为6个月。上述食品售出时已超过保质期,属于过期食品,销售金额 8元。执法人员在核查中发现,涉案商品已经销售完毕。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构成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金牛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该案是网络餐饮销售过期食品典型案例,食品安全重在日常精细化管理,餐饮服务单位要把过期食品排查融入每日经营流程,监管强化监督检查与普法警示,共同筑牢群众舌尖安全防线。

案例四:成都市金牛区某汤锅店(入网商户)经营场所污秽不洁、未按规定变更登记事项案。

案情简介:

2026年7月15日,金牛区市场监管局对金牛区某汤锅店(入网商户)检查期间,发现4名从业人员在加工制作热食时,未着工作服、未戴工作帽和口罩,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冰柜内荤、素类食材混放,操作间食材、杂物存放杂乱,地面存有污水、污物等问题,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深入调查,当事人的登记地址是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蓉北商贸大道一段48号2栋3层附328号,实际经营地址是同层楼的附321号,未按规定变更登记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法律依据及处罚:

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事项的行为,责令当事人30日内改正。

案例警示:

该案是网络餐饮“幽灵外卖”典型的证照登记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的违法情形,网络餐饮不是 “线上虚拟生意”,必须有真实实体门店,证照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必须一致;食品安全的核心在于主体责任落地,出现餐饮服务经营者后厨脏乱、加工制作不规范、违规经营等问题,根源都是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淡薄、管理制度流于形式,餐饮经营者必须摒弃“重经营、轻安全”的错误理念,把日常自查、规范操作、制度落实融入经营全过程。

案例五:金牛区某餐馆(入网商户)餐具消毒不合格大肠菌群超标案。

案情简介:

2026年6月13日,金牛区市场监管局委托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对金牛区某餐馆餐具进行抽样检验。2026 年6月29日,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出具的关于金牛区某餐馆餐具检验检测报告(编号:ASHA126Z04212):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2023)》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行为。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2023)》 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500元(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该案是典型的未落实餐具清洗消毒管理制度,餐具清洗消毒是食品安全最基础环节之一,看似小事,实则直接关系群众 “病从口入”风险。餐饮服务单位不能把消毒柜当摆设,不能以肉眼观感代替规范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