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十分局
成都市新都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都市新都区交通运输局
关于新都区货运车辆电子通行码的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科学合理调控城区道路交通流量,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针对确需驶入新都区限行区域的货运车辆,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申领车辆范围及需求确认部门
本办法适用于须进入新都区《关于对货运车辆采取限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规定的货运车辆限行区域,保障我区正常运行和生产生活物资运输:
(一)混凝土运输车、预拌砂浆运输车,需求确认部门为新都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冷链运输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冷链运输车需求确认部门为新都区交通运输局。
(三)三绿工程车,需求确认部门为新都区商务局。
(四)园林绿化车,需求确认部门为新都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五)城市管理执法、市政作业车,需求确认部门为新都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六)生活垃圾运输车,需求确认部门为新都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七)货运车辆申领通行次码,需求确认部门为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十分局。
二、通行码类型和使用区域
(一)国V及以上货运车辆通行码
持有国V及以上货运车辆通行码的,全天除早晚高峰期(7:00至9:00、17:00至19:30)的其他时段允许在新都区区域一、区域二、廖家湾片区以内区域通行。
(二)国IV货运车辆通行码
持有国IV货运车辆通行码的,除每日早晚高峰时段(7:00至9:00、17:00至19:30)以外,允许在新都区区域二、廖家湾片区范围内通行。
三、申领条件
(一)国IV货运车辆通行码、国V及以上货运车辆通行码申领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车辆在申领时须处于检验有效期内;
2. 车辆无未处理完毕的交通违法记录;
3. 尾气排放要求
(1)申领国V及以上货运车辆通行码的车辆应达到国V及以上阶段排放标准;
(2)申领国IV货运车辆通行码的车辆应达到国IV及以上阶段排放标准;
(3)生活垃圾运输车、混凝土运输车均应达国V及以上阶段排放标准;
四、通行码有效期
(一)国V及以上货运车辆通行码、国IV货运车辆通行码有效期从电子通行码生效之日起至2028年06月30日止。
(二)2026年09月01日至2028年06月30日期间,货车通行次码当日申领,申领成功之时起当日有效。
五、申领程序
(一)货运车辆通行码申领程序
1.机动车所有人向需求确认部门提出申领需求的,需求确认部门按照本办法予以核实确认,核实通过的由需求确认部门录入“货运车辆入城证申请”APP微信公众号平台,转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十分局继续办理;核实未通过的,由需求确认部门告知申领人。
2.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十分局按照本办法予以核实确认,核实通过的发放货车电子通行码;核实未通过的,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十分局告知申领人。
(二)货车通行次码申领程序
1.申请人在“货运车辆入城证申请”APP微信公众号平台申领模块内,按提示输入车辆相关信息后实时申领,无需提前申领。
2.经系统自动比 对后,核实通过的发放“货车通行次码”;核实未通过的将原因推送给申请人。
六、《新都区货运车辆电子通行码管理办法》管理机制
(一)取得新都区货运车辆电子通行码的货运车辆,经新都区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抽测尾气排放不合格的,暂停该车电子通行码。待维修复检合格,在“货运车辆入城证申请”APP微信公众号平台上传复检合格资料,经核实确认后方可再次申领、使用。自第一次取得新都区货运车辆电子通行码起,本管理办法有效期内累计2次监督抽测不合格的,撤销该车电子通行码,从撤销之日起本管理办法有效期内,不得重新申领。
(二)取得新都区货运车辆电子通行码的货运车辆在新都区区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该车电子通行码;从撤销之日起本管理办法有效期内,不得重新申领:
1.未按申请用途从事货物运输的;
2.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的;
3.累计有5次及以上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且在30日内未接受处理的;
4.违规装载危化品的;
5.发生酒驾、醉驾、毒驾违法行为的;
6.累计有3次及以上超速、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7.在“货运车辆入城证申请”平台上传尾气排放复检合格资料弄虚作假的。
(三)取得新都区货运车辆电子通行码的货运车辆在新都区区域内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的,根据超载幅度暂停、撤销该车电子通行码使用。具体暂停、撤销规定如下:
1.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30%的,暂停该车电子通行码使用30天;累计达到3次的撤销该车电子通行码。
2.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30%以上(含)未达到50%的,暂停该车电子通行码使用90天;累计达到2次的撤销该车电子通行码。
3.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50%以上(含)的,撤销该车电子通行码。
4.电子通行码暂停使用的,暂停使用时间不超过本管理办法有效期;电子通行码撤销的,撤销之日起本管理办法有效期内,不得重新申请。
七、根据本办法申领货车电子通行码不收取任何费用。
排版丨郑 雪
编辑丨郑 雪
审核丨张晓迪 张璐玮
来源 | 新都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