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非太适合中国人旅游了,因为那里的人活在秦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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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人坐在一张桌子上吃饭,就成了诱骗未成年人的共犯。"

——这不是中国秦朝的连坐,这是摩洛哥马拉喀什法院在2026年给出的真实判决逻辑。

当巴普蒂斯特案的判决细节被BBC逐步揭开,整个文明世界的法学界都应该为之脊背发凉。因为这不仅是一个英国前运动员倒霉的故事,这是一次对

刑法基石——"个人责任"原则

的公然亵渎。

我们先把已被摩洛哥司法部向BBC确认的硬事实摆出来:41岁的利昂·巴普蒂斯特,2010年英联邦运动会200米金牌得主、英国田径协会教练,2026年5月在马拉喀什被捕,因性侵未成年人被定罪,最初判处10个月,上诉后减为8个月,目前在马拉喀什Al-Oudaya监狱服刑。

巴普蒂斯特本人的定罪,因为事实认定部分尚待完整司法文书披露,我们暂且不论。但本案真正令人发指的是另一层:

据BBC报道,另有数名与巴普蒂斯特同行的英国前运动员,被摩洛哥法院以"参与诱骗未成年人"定罪

定罪的法理依据,指向摩洛哥刑法第497条——该条规定:任何人"

鼓励(exciter)、促成(favorise)或便利(facilite)

"未满18岁未成年人的腐化行为,处2至5年监禁。

请注意那个法语词"

facilite

"——"便利"。

这个词,就是摩洛哥法院手中的万能口袋。它的可怕之处在于:

只要你的存在让某个犯罪"变得更容易",你就构成"便利未成年人腐化"

。你不需要动手,不需要口头劝说,不需要传递金钱,甚至不需要"明知"——你只要"在旁边",你就成了共犯。

这是赤裸裸的

"身份刑法"思维

:不是因为你做了什么,而是因为你"是谁、在哪里"。

⚠️ 在现代刑法的共识里,"单纯在场"不构成犯罪,"未制止"也不等于"帮助"(除非存在法定作为义务)。无论是英美法系的共谋理论,还是大陆法系德国的"帮助犯"、中国刑法第25条的共同犯罪,都要求

主观故意 + 客观上的促进行为

摩洛哥法院对"facilite"的扩张解释,直接把这条现代刑法的底线踩碎了。

我们中国人一人做事一人担,再看看摩洛哥,一笔糊涂账,一起吃个饭还能成帮助犯了,荒唐。

如果实体法的扩张解释已经令人发指,那么程序上的操作则彻底撕下了"法治"的面具。

BBC的报道揭示了一个令人震惊的事实:与巴普蒂斯特同行的数名英国前运动员,在

未出庭、未获翻译、完全不知情

的情况下,被摩洛哥法院定罪。他们早已返回英国,直到媒体联系才得知自己成了"罪犯"。

让我们把这件事的严重性说透:

第一重崩塌:缺席审判的正当性。

现代刑事诉讼的黄金法则之一是"

当庭对峙权

"(right to confrontation)。无论是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还是中国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被告人有权出庭辩护、有权当庭质证。

摩洛哥刑事诉讼法虽然在一定条件下允许缺席审判,但

对于外国被告人,未提供翻译、未确保其知情权

,这在国际人权法标准下(公平审判权、辩护权)是有争议的。

第二重崩塌:翻译权的剥夺。

语言是辩护权的载体。一个不懂阿拉伯语、不懂法语的英国运动员,在没有翻译的情况下面对摩洛哥的刑事诉讼程序,与对待一个哑巴有什么区别?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明确规定:被告人"

应当被迅速以一种他懂得的语言详细地告知对他提出的指控的性质和原因

",并有权"

获得译员协助,如果他不懂得或不会说法庭所用的语言的话

"。

摩洛哥是联合国成员国,理应受此约束。但现实是:

一群英国公民在被定罪之前,连"自己被指控了什么"都不知道

第三重崩塌:知情权的彻底虚无。

最荒谬的是,这些人回到英国后,

直到BBC记者联系他们,才知道自己被定了罪

。一审、二审两审走完,当事人毫不知情。

这已经不是"缺席审判"的问题了,这是

"秘密定罪"

。它让人想起中世纪宗教裁判所的"特别程序"——你在毫不知情中被审判,在毫不知情中被定罪,在毫不知情中"被履行完所有法律程序"。

一个不敢让被告人站到法庭上的司法体系,它的判决还有什么正当性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