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旅行社自掘坟墓”论:企业出清等于制度出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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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象是真的,归因是错的

“传统旅行社正在亖于自己的商业模式”“掘墓人不是 OTA、不是AI、不是散客化,是旅行社自己”——这类论调近期流传甚广:数据翔实、文笔流畅、结构完整,读来让人频频点头。

但细究之下,它更像一碗精心熬制的心灵鸡汤:句句在理,落地无物;现象是真的,归因是错的;切中了行业的痛感,却开错了治病的药方。

本文不针对任何人,只把这种“自掘坟墓”论的逻辑刀口,一层层剥开看。

一、“信息差”不是原罪,第一步偷换概念就发生在这里

论者常把旅行社简化为“信息差套利者”:过去靠信息不对称赚钱,如今信息被OTA、内容平台抹平,于是旅行社失去存在价值。

信息差有原罪吗?没有。

时间和空间的距离,天然制造信息差。不止旅行社,房产中介、保险经纪、咨询顾问、批发零售……无数行业都靠信息差获取利润。为何偏偏信息差成了旅行社的“原罪”?

更关键的是——旅行社的价值从来不止于信息差。即便在信息高度透明的当下,仍有大量旅行社靠服务、靠兜底保障、靠专业技能赢得客户:行程出险有人负责、供应商违约有人担责、突发状况有人兜底。这份“责任主体”的价值,恰恰是信息差之外、且无法被信息平替的部分。

把“信息差套利”这种经营模式,等同于“旅行社”这个制度物种——这是全文第一步偷换概念。

二、“跟团游”不是旅行社的全部,“包价旅游”才是本质

论者最爱用“大团没人跟了”来宣判旅行社死刑。可问题是:跟团游等于旅行社吗?

《旅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对“包价旅游合同”的定义是: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旅行社的本质特征,是包价旅游业务;跟团游只是包价旅游中最为典型的一种形态,大团跟团只是它过去的主要业务模式。

私家团、定制团、小包团、研学团——这些同样是包价旅游,同样是旅行社的许可业务范围。以“大团没人跟”推断“旅行社该进坟墓”,等于用“方便面卖不动了”推断“餐饮业完蛋了”。

至于“旅行社失去碎片化资源采购能力”——这个账更不能全记在旅行社头上:有技术的原因、有资本的原因、有政策的原因、有体制的原因。景区不给旅行社散客预订端口、酒店不接旅行社散客房、平台结算价低于供应商给旅行社的底价……这些结构性现实,岂是一句“旅行社自己选的赛道”能概括的?

三、“不合理低价游”不是市场全部,幸存者偏差

论者列举的“罪证”,几乎全部指向不合理低价游、购物团、买团制。但请回答一个问题:有多少旅行社没有经营不合理低价游?有多少导游不带购物团?

用行业中沉沦最深的样本,定义整个行业的命运——这是典型的幸存者偏差。就像不能因为个别医生收红包,就断言“医疗行业正在自掘坟墓”。低价购物模式的腐烂,是违法扭曲,应当出清;但把违法者当作全行业的代表,再用全行业的“该死”推出制度变革的方向——这就不是评论,是判决书了。

四、核心谬误:企业失败≠制度失败

把前面几步串起来,就能看清这条推理链:游客变多、旅行社倒下

旅行社这个物种不行了

原因是“信息差套利+购物回佣”模式腐烂

所以导游自由执业的立法追认只是时间问题。

前三步说的是企业经营失败,第四步说的却是制度变革方向——两者之间没有逻辑必然。企业经营失败,该出清的出清、该转型的转型,这是市场常态,是“社会向前,出清恒理”;但“旅行社许可经营+导游委派执业”是中国旅行社业的两大制度基石,它们的存废,不取决于某一类经营模式的盈亏。

一组数据可以佐证:2026 年上半年,全国国内出游约 34.63 亿人次、花费 3.21 万亿元,旅游热度并未消退;同期文旅部依法注销、撤销、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2400余家——但其中大量是“马甲社”“空壳社”。这是出清的应有之义,不是行业末日。

出清的是“信息差套利型旅行社”这个经营种群,不是“旅行社”这个制度物种——两个概念,在这类论调里被有意无意地焊在了一起。

五、实践之困:“光有红利也没有用”

论者高谈“旅行社早该转小团化了”,仿佛转型是一句口号的事。可一线经营者的真实处境是什么?客户找我订小团,国家博物馆的票约不到,只能请客户自己约;5座的旅游包车找不全,只能租非旅游资质租赁车,保险和资质都不一样;想订个房、拿个票,旅行社甚至拿不到携程、美团的结算价;有的供应商直接不给旅行社预订端口——不让订。

再看人效比:5个人的小团和50个人的大团,操作人工是一样的。我接10个50人团,和接10个5 人小团,耗的人工相同,利润却天差地别。而旅行社是劳动密集型:员工基本工资、社保、办公费、场地费、水电费、税费、财务出纳、前台后勤……小团化量再大,人效比上不来,利润难以为继,支撑不了小团化的用工量。

所以小团化,只能是大平台做、个体做;规模化做,人效难以控制。而碎片化资源(车、房、餐、票、尤其是景区门票),正是旅行社小团化的基础设施——所有小团化服务,都是长在碎片化车、票、房这个骨架之上的。

现状是:旅行社既没有碎片化资源做产品底座,又受制于重人力资源的规模化用工模式——两头卡死。这是产业政策与上游供给的结构性问题,不是“旅行社自己不想转型”。

也正因为如此,产业方向应是:个人旅游顾问(OPC)、一人微型旅行社(OPC)、旅游监管服务共享平台(OPC)——把碎片化的个体游客需求,与碎片化的个体服务供给,通过共享服务平台匹配起来。注意:这是“个人对个人”的“旅游服务经营”业务模式创新,不是“导游服务执业”劳务模式创新。前者是服务形态,后者是制度变革,混为一谈,又是同一个偷换,请一定要知道,导游劳务不能等同于旅游业务。

六、外部力量是“放大器”,不是“法医”

论者有一句流传很广的话:OTA、内容平台、AI、散客化不是凶手,它们只是“法医”。这个比喻很漂亮,但法理上站不住。

OTA拿走的是分销功能,内容平台拿走的是信息中介功能,AI拿走的是方案设计功能,散客化拿走的是标准化跟团的产品形态——但这四样,没有一样是《旅游法》第二十八条“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核心。许可的核心是什么?是责任主体——出了事有人兜底;是包价业务的专属经营——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必须持牌。这两样,外部力量拿不走。

恰恰相反,外部力量是放大器:放大行业病灶,也放大违法诱惑。无证通过短视频平台招揽游客、低价揽客收购物人头费、个人组织“一日游”——这类案例不断出现,最终守住底线的,仍然是《旅游法》第二十八条那道许可闸门。把闸门拆了,让“放大器”直接对接游客,后果不堪设想。

批判的勇气不能替代制度的逻辑

行业需要自省——能自剖病灶,好过粉饰太平。这一点,值得肯定。但:“看似皆对,心灵鸡汤;理论谈兵,实践纸薄;论他人易,说自己难;律他人易,律自己难;浮于表面,有失偏颇。”批判行业的勇气,要配得上躬身入局的实践;指责的力量,替代不了法理的分析。把“企业经营失败”与“制度基石拆除”焊接在一起,是这类论调最大的逻辑硬伤。

时代潮流,浩浩荡荡;社会向前,出清恒理;万象新生,世代交替。出清的是套利模式,新生的是守住了“包价旅游+责任主体”两大基石、真正完成服务设计的旅行社。

请看清《旅游法》,读经营者的账本,再谈“掘墓”——结论会完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