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合同期限已经届满还能主张解除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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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担任仲裁员期间,在各地仲裁委审理的合同纠纷案件不在少数,特别是近两年笔者担任独任仲裁员审理的合同纠纷猛增,一下子就达到了数百件。

通过对这些案件的分析研究发现,不少申请人在提起仲裁前没有认真咨询律师,而是向所谓的法律咨询公司咨询后就盲目启动仲裁程序,这些咨询公司的服务人员一般只提供咨询和引导或者帮助提交仲裁申请资料,不管后续事宜,当然他们也无权更不能代理后续事宜。

于是,就出现了大量合同实际上早已期限届满,有的甚至已经届期长达两年之久的,申请人还在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形。

根据笔者调查询问案件申请人得知,他们说提起仲裁申请前是咨询的法律咨询公司的人员,这是他们起草的仲裁申请书,自己不知道是不是该请求解除合同,也不知道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为此,笔者认为

有必要就合同期限已经届满后还能不能主张解除合同的有关问题

普及一下,以帮助更多的读者依法正确维权。

通常来说,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就应当终止了,合同期满后‌

原则上不能再主张解除合同

‌,但存在两类特殊例外情形,需结合合同实际状态判断。

常规情形

:合同期满后权利义务已终止

法律性质差异

‌:合同期限届满属于《民法典》规定的‌

合同终止

‌法定情形,而非合同解除。合同解除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提前终止

效力的行为,二者的法律性质完全不同。

效力状态

‌:期限届满后,若无特殊约定或后续履行行为,合同的核心权利义务已归于消灭,不存在可供解除的有效合同关系,自然无法再行使解除权。

附随义务仍有效

‌:即便合同终止,当事人仍需遵循诚信原则,履行保密、协助、旧物回收等后续附随义务,但这不属于合同解除的调整范畴。

例外情形

:仍可主张解除合同的两类场景

双方继续履行形成事实延续合同

合同期满后,双方未明确终止,一方继续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的,视为形成新的事实合同关系,原合同条款(除期限外)继续有效,且通常转化为不定期合同。

以租赁合同为例,租期届满后租客继续交租、房东未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变为不定期租赁,此时双方均有权主张解除合同,但需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对方。

解除权在合同履行期内已合法产生

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已经出现《民法典》第563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情形(如根本违约、不可抗力导致目的落空等),且守约方在‌

解除权行使期限内(通常为1年)

‌提出主张的,即便合同后续到期,仍可依法行使解除权。

若解除权人在知道解除事由后1年内未行使权利,解除权将法定消灭,期满后再主张解除将无法得到支持。

实务关键提示

核心判断标准

:先确认合同期满后双方是否仍在延续履行权利义务,若已完全终止履行,则无解除的法律基础。

权利行使边界

:仅针对仍处于有效存续状态的不定期延续合同,或履行期内已成就解除权且未超行使期限的情形,才能主张解除。

相关法律依据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因此,对于已经届期的合同,如果不是处于持续履行的状态,就不能再主张解除合同。而且,无论是诉讼还是仲裁,主张解除合同的,法院的诉讼费和仲裁委的仲裁费都是按照合同总标的额收费的。所以,如果诉讼请求或者仲裁请求错误,不但其主张得不到支持,反而会损失更多的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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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洪律师简介:

现任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兼主任、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驻华大使馆法律顾问、中华全国律协仲裁与调解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员、四川省人民政府农服办法律顾问、四川省劳动人社厅维权专家、四川天府一带一路商事调解中心执行主任、四川仲裁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成都市金牛区政法委员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成都大学法学院、成都理工大学法学院校外导师、成都市金牛区律师行业党委委员、成都市律师协会维权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成都市律协仲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成都市金牛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等社会职务。先后获得四川省婚姻家事专业律师、四川省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专业律师认证,先后荣获成都市优秀律师、四川省优秀律师、四川省优秀党员律师、四川省律师维权先进个人等多项荣誉。张洪同志在商事争端解决方面具有丰富的仲裁庭审经验,现任海南国际仲裁院、成都仲裁委/成都国际仲裁院、景德镇国际仲裁院、钦州、玉林、鹰潭、自贡、资阳、达州、巴中、绵阳、遂宁、广安仲裁委等十余家知名仲裁机构仲裁员。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走向大律师---中国式执业律师进阶指南》《律师笔记---律政生涯法案写真》两部专著,为青年律师提供了宝贵的职业指导,其承办的典型案件被收录入司法部中国司法行政案例库。先后入选《中国当代优秀律师》《中国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