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不少高层住户尤其是老年居民的迫切需求,但推进过程中常常卡在低层业主的异议上。一边是爬楼难的现实困境,一边是采光、房屋价值受影响的实际顾虑,双方协商不成往往邻里反目,工程一拖再拖。
作为成都市首例因加装电梯引发的诉讼案件,温江白马庙街小区的纠纷处理结果,为同类问题提供了清晰的司法参照。
案情简述
该案一审由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案号(2020)川 0115 民初 2985 号;二审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案号(2020)川 01 民终 18015 号。
案涉小区建成于 2004 年,涉事单元共 6 层 12 户,全部为步梯房。2019 年单元启动加装电梯意见征集,12 户业主均表示同意。后续方案完成公示,取得住建部门备案批准,施工方于 2020 年 5 月进场。
施工开始后,一楼两户业主提出异议,以影响采光、房屋贬值、存在安全隐患为由阻挠施工,导致工程停工。经多次沟通无果,四、五、六楼共 4 户业主提起诉讼,要求一楼业主停止阻碍施工。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电梯加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表决要求,即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同时履行了完整的公示、审批程序。一审判决一楼住户停止对电梯施工的阻挠与妨碍,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观点
结合两审裁判理由,法院的裁判逻辑主要集中在三点:
第一,加装电梯的合法性以程序合规为首要判断标准。只要满足法定表决比例,且完成规划、住建等部门的备案审批流程,加装行为即具备正当性,个别业主的反对不足以否定整体程序的效力。
第二,已签字同意的业主事后反悔阻工,有违民事活动的诚实信用原则。业主在意见征集阶段签字确认,公示期内未提出异议,施工阶段再以不知情、不同意为由阻挠,缺乏正当依据。
第三,低层业主提出的采光、通行、安全等顾虑,不能直接成为阻工的抗辩理由。如加装电梯后确实造成实际损害,权益受影响的业主可以另行主张补偿或要求采取补救措施,但不得通过私力阻挠的方式对抗合法施工。
实务建议
结合本案裁判规则与现行政策,针对加装电梯中的两类主体,分别给出实操建议:
对牵头加装电梯的业主而言:
一是表决与公示环节要留痕。征求意见要采取书面签字形式,公示过程留存照片、记录,所有材料妥善保存。严格按照属地政策要求履行报备手续,确保程序无瑕疵。
二是提前协商利益平衡方案。可以就低层业主的损失补偿提前达成书面约定,比如费用分摊梯度、一次性经济补偿等,从源头减少后续争议。
三是遇阻优先通过公渠道解决。出现阻挠施工的情况,先寻求社区、街道调解,固定阻挠行为的证据;调解不成的,及时通过诉讼主张排除妨害,避免冲突升级。
对持异议的低层业主而言:
一是异议要在法定期间提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实施主体或社区、街道反馈,逾期未提异议后续再主张,很难得到支持。
二是不要采取过激阻工方式。围堵施工现场、阻拦人员进场等行为,可能构成侵权,不仅无法解决问题,还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是权益受损可另行主张救济。电梯建成后,如确实存在采光遮挡、噪音超标等实际影响,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评估,通过协商或诉讼主张合理补偿,而非事前阻挠施工。
另外需要说明,《民法典》施行后,四川省及成都市对加装电梯的表决标准作出了更新,现行规则为双三分之二业主参与表决,参与表决业主中双四分之三同意即可启动程序,进一步明确了表决门槛,也更符合老旧小区的实际情况。
结语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本质上是邻里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多数人改善居住条件的需求值得尊重,少数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也同样需要保障。比起对簿公堂,充分协商、互相体谅始终是成本最低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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