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5男子抓6156只癞蛤蟆被刑拘,为何常见动物也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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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5名男子抓了6156只野生癞蛤蟆,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值核算为60余万元。这个处理完全合法,癞蛤蟆虽然随处可见,但中华蟾蜍属于法定的“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猎捕、收购、运输野生中华蟾蜍,涉案价值达到1万元就构成刑事犯罪。

警方查获的大批量野生涉案中华蟾蜍

6156只,按国家林草局《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规定的100元/只核算,总价值超过60万元,这个数字已经远超刑事入罪门槛几十倍,5人全链条参与猎捕、收购、运输,目前全部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癞蛤蟆的学名叫中华蟾蜍,2023年6月被正式列入国家林草局发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三有”保护动物。法律不看你常见不常见,只看你进没进名录。

进了名录,就受《野生动物保护法》严格保护,和麻雀、野鸡、壁虎这些常见物种享有同等法律地位。

中华蟾蜍是典型的农田益兽,单只成体每天能捕食200到300只以上的害虫,涵盖蚊、蝇、蝗蝻、地老虎、金龟子幼虫等几十种农业害虫。据农业科研机构观测,每公顷农田维持稳定蟾蜍种群约80到120只,每年可以减少化学农药施用量15%到20%。

它身上的“疙瘩”其实是高度特化的毒腺,能分泌蟾酥,是天生的防御武器,也是名贵中药材的原料。只不过合法取蟾酥必须走人工繁育备案、持证经营的路子,直接从野外抓野生蟾蜍取蟾酥,没有狩猎证就属于非法猎捕。

现行法律对野生中华蟾蜍的保护是全链条的:猎捕、收购、运输、出售,任何一个环节独立违法,独立追责。

刑事层面

,《刑法》第341条和两高2022年的司法解释规定得很清楚,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价值1万元以上就构成“情节严重”,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如果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数量达到20只以上就构成非法狩猎罪。6156只这个规模,远超“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全链条上谁都跑不掉

。本案中王某某负责收购,曾某某、胡某某、樊某某自己猎捕后出售,周某某专门负责运输,王某某、周某某明知这些蟾蜍最终是要被吃掉的,全部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办案民警围坐研判案件全链条办理细节

这完全符合当前司法实践的普遍规则:宁夏泾源县2023年的一起案件中,上游12名猎捕人员以非法狩猎罪定罪,下游收购人员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仅提供劳务性运输帮助、分赃较少的人员认定为从犯从轻量刑,但不存在“我只是帮忙开车就不用担责”的豁免。

行政层面

,即便不构成犯罪,也可以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49条没收猎获物和工具,并处猎获物价值1倍到10倍的罚款。

民事层面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破坏生态就得赔。2023年简阳市一起同类案件中,村民非法捕捉野生中华蟾蜍1772只,生态价值鉴定为17.72万元,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八千元,同时还承担了17万余元的生态修复赔偿责任。

办案民警在办公室核对案件卷宗材料

一人获利微薄,最后赔了十几万加实刑,这就是法律给出的账单。

很多人以为“我就抓几只玩玩,不卖钱,应该没事”。法律上不存在这种豁免。只要没有合法手续,猎捕野生中华蟾蜍就是违法,无论动机是食用、玩耍还是牟利,无论数量多少。甚至从野外捡幼体回来私养也不行,野生动物资源归国家所有,私人不能占有。

极个别的出罪先例不能当普遍规则看。2025年四川蒲江县赵某猎捕1249只中华蟾蜍,涉案价值12.49万元,最终被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那是同时满足了一连串极特殊条件:初犯、无前科、因儿子住院急需用钱、全部蟾蜍已放生无实际生态损害、自首且认罪认罚。

不代表'抓了放回去就没事'。

至于价值核算,100元/只的基准价是生态损害估值,不是菜市场收购价。四川蒲江1249只核算12.49万元,简阳1772只核算17.72万元,山东青岛708只核算7.08万元,全国统一标准,不存在人为拔高。

不能以“田间收购价远低于100元”为由要求调低案值,司法裁判优先采信官方基准价值目录的结果。

说到底,癞蛤蟆的法律保护力度,跟它丑不丑、常见不常见没有任何关系。法律只看它是不是列在保护名录里——而中华蟾蜍,确实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