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

关于对未缴纳或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旅行社(第三批)的通告

关于对未缴纳或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旅行社(第三批)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一条、《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