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来电:强制剪辫,不剪就罚款(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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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都督最近颁布强制剪辫的告示:公文到达十天之后,官吏、士绅、士兵、普通百姓,全部一律剪掉辫子。不遵守的人,处以一元至三十元的罚款。

太平洋报 1912-04-13 第3版

附:《剪辫令》

《剪辫令》全称《大总统令内务部晓示人民一律剪辫文》。

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了满清。

1912年1月,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在南京成立,临时大总统孙中山下剪辫子令说:“满虏窃国,易吾冠裳,强行编发之制,悉从腥膻之俗……今者清廷已覆,

民国成功,凡我同胞,允宜除旧染之污,作新国之民,凡未去辫者,于令到之日,限二十日

,一律剪除净尽,有不尊者,以违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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