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3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被罚款并移送公安,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发布了几则送达公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四川绕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
四川绕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被所辖稽查局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涉嫌虚开发票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3家公司的违法失信信息如下:
四川绕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02份,票面额累计826.02万元;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56份,票面额累计209.80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成都志XX达科技有限公司,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648份,票面额累计400.48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成都洪XX科技有限公司,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70份,票面额累计199.38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与罚短评:
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虚开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虚开金额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3家公司中,有两家公司虚开的金额已经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其责任人员将要面临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那么,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标准的,能否争取缓刑的结果呢?需要具备哪个条件?以下案例仅供参考。
1.1.案例一:李某某虚开发票案
1.2.审理法院: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1.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制度,在无真实交易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结算工程款项,金额累计1260888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了虚开发票罪。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李某某补缴了部分税款,并达成协议由A公司简阳分公司用其未结算工程款补缴相关税金及滞纳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情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1.案例二:蔡某甲、蔡某乙虚开发票案
2.2.审理法院: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2.3.裁判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犯虚开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蔡某甲已补缴全部税款、罚款及滞纳金,被告人蔡某乙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全案事实并结合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的认罪悔罪态度以及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某甲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蔡某乙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对于情节严重的,如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或许可以争取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3.1.案例三:陈某某虚开发票案
3.2.办案机关: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3.3.简要案情:陈某某通过联系他人,为其开出了2张虚假的建筑业统一发票,交给A公司结算工程款,虚开金额2104240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但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税款,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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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观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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