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速览:
成都某小区业主A某为业委会成立及物业管理事宜与物业企业交涉沟通,因言语争执被控涉嫌寻衅滋事罪,一审及重审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成都刘倬律师介入二审辩护后,从监控视听资料、书面沟通记录及在场证人证言全面核查事实,提出A某系行使业主监督权、缺乏寻衅滋事主客观要件的无罪辩护意见,目前二审法院已开庭审理。
一、维权交涉起因与刑罚争议形成
纠纷发端于成都某小区的物业管理事务。被告人A某作为小区业主,针对业委会筹备、公共收益收支及物业服务瑕疵等问题,多次代表部分业主向负责该小区的某物业公司反映诉求并当面协商。
在一次现场交涉中,双方就整改及交接配合问题发生言语分歧。事后物业公司指控A某在办公场所起哄闹事、扰乱秩序,公安机关据此立案追诉。在一审及发回重审程序中,基层法院认定A某构成寻衅滋事罪,连续两次判处A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面对普通维权演变为刑事处罚的局面,A某坚称自身在交涉中保持理性,未实施过激行为,随后依法提起上诉,并委托成都刘倬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
二、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在二审审理中,围绕A某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核心争议主要集中在三点:
第一,涉案行为属于正当维权还是破坏社会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主观上要求具备“寻求刺激、发泄情绪”的无事生非故意;客观上要求实施了随意殴打、追逐拦截、强拿硬要或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秩序严重混乱。行为人基于特定物业纠纷引发的维权沟通,是否属于刑事追责范畴,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二,言词证据与客观视听资料是否存在实质矛盾。原审判决主要采纳物业个别员工陈述认定扰乱秩序。现场是否存在破坏财物、阻碍办公及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的客观后果,必须以客观技术证据印证。
第三,在场中立证人证言对案件事实还原的证明力。现场多名邻居与业主的感知证言能否推翻单方指控,是二审能否纠正原审判决的关键。
三、律师核查取证与二审辩护路径
成都刘倬律师接手二审辩护后,紧扣“未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开展取证与核验:
其一,调取并系统比对现场监控录像。律师依法向法庭申请调取了交涉当日物业办公区域的多路高清监控视频。视听资料客观还原全过程:A某全程保持站立或就座状态,未发生摔打物品、推搡人员、封堵通道或拉扯横幅等过激行为,现场秩序未受破坏,直接否定了起诉书关于起哄闹事的指控。
其二,全面梳理书面沟通记录与微信往来。律师指导家属整理了A某此前与居委会、街道办及物业沟通的微信记录、书面函件及签收回执。证据链证实A某始终围绕合法诉求展开,事出有因,不具备寻衅滋事罪所要求的无事生非主观恶意。
其三,核实走访在场中立证人形成证据补强。律师依法申请传唤交涉当日在场的其他业主作证。中立证人一致证实当日虽有言辞争执,但并未阻断正常办公通行,未发生打闹围攻,动摇了原审有罪证据的真实性基础。
四、二审开庭审理与辩护意见展开
在二审开庭审理中,成都刘倬律师紧扣客观证据发表了无罪辩护意见:
辩护意见指出,寻衅滋事罪规制的核心是破坏公共秩序的严重危害行为。业主对物业服务提出质询和表达诉求,属于行使正当民事权利。A某交涉具有明确起因,主观缺乏犯罪故意;客观上现场录像证实其未实施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行为,未达到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诉标准。
二审法院已依法完成庭审调查与辩论程序,记录了辩护人关于证据不足依法不构成犯罪的辩护观点,目前处于合议庭评议阶段。
五、同类案件涉法实务要点
本案对民间维权与刑事追诉边界具有明确启示:
第一,严格厘清民事维权与刑事违法的界限。公民应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司法机关应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准确区分特定纠纷引发的过激言行与无事生非的寻衅滋事,防止将民事纠纷上升为刑事追责。
第二,注重维权全过程证据留存。开展交涉协商时,当事人应保存好往来函件、录音录像及即时通讯记录;发生争议时应第一时间保全公共监控视听资料,记录中立见证人,以客观证据还原事实维护合法权益。
常见问题解答(FAQ)
问题一:业主因物业纠纷交涉,在什么情况下可能被指控寻衅滋事罪?
回答一:依据刑法及司法解释,若在维权中严重脱离合理限度,实施随意殴打他人、毁损财物、强占场所、堵塞通道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且拒不纠正的,可能被控涉嫌寻衅滋事罪。若仅为理性表达诉求且未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不构成该罪。
问题二:被控寻衅滋事罪后,现场监控录像具有怎样的证明作用?
回答二:现场监控录像是客观视听资料,证明力强。它能客观连续再现事发现场,反映当事人的行为举止、有无过激动作及工作秩序受影响程度,是推翻单方言词指控、证明未实施滋事行为的核心关键证据。
问题三:认定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件主要包括哪些?
回答三:寻衅滋事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且通常具有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的动机。若起因系真实民事争议,主观目的是为解决实际诉求而非无端破坏社会秩序,则缺乏该罪法定主观故意。
问题四:对刑事一审判决不服,二审程序中应当如何组织新证据?
回答四: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应重点从一审未调取的客观物证、视听资料及中立证人入手。可依法向二审法院申请调取关键公共监控、通话记录、电子数据,或申请中立证人出庭作证,指出一审证据链矛盾,推动二审纠错。
问题五:遭遇不合理刑事指控时,家属应当重点协助收集哪些材料?
回答五:家属应重点收集:一是引发纠纷的民事合同、投诉信件等起因材料,证明事出有因;二是涉案期间的书面及电子沟通记录;三是现场周边监控线索及在场见证人名单;四是当事人平时品行良好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