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为切实筑牢粮食生产安全防线,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成都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重要指示精神,紧盯农资制售假劣、非法添加、违规使用、标签违法等突出问题,重拳出击查处各类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形成了震慑常在、高压持续的执法监管氛围。
现将2026年全市查办的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成都市蒲江县某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2026年3月4日,蒲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群众举报后,通过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蒲江县某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违法行为,并在该公司经营场所查获待销售农药共计15个品种,163瓶(桶)。经查,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货值5456元,违法所得688元。当事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蒲江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农药、没收违法所得688元、罚款2.5万元、并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
成都市大邑县某农资店经营劣质农药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
2025年5月,大邑县农业农村局对辖区某农资店开展农药监督抽检,抽检25克/升高效氯氟氰菊酯乳油。检验结果显示该产品有效成分远低于标准值,判定为劣质农药,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经查,该农资店具备合法农药经营资质,2024年10月购进涉案农药150瓶,为减少经营损失,当事人使用香蕉水、打码器擅自涂改其中50瓶农药的生产日期后继续对外销售,案发前共计售出146瓶,货值600元,违法所得584元,现场查获剩余涉案农药4瓶。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的行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大邑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择一重罚原则,并参照《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农药)》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劣质及标签不符合规定农药4瓶、没收涂改工具、没收违法所得584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20584元。
成都市新都区某农资有限公司经营禁用农药且未执行进销台账制度案
2026年5月,成都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新都支队开展禁限用农药专项整治行动,检查发现新都区某农资有限公司销售标称250克/升百草枯水剂。百草枯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执法人员通过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抽样送检、调取物流记录、溯源上游供货商等方式固定证据,查实当事人存在经营禁用农药百草枯、未落实农药采购和销售进销台账制度两项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行为;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参照《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农药)》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0元、违法经营的农药产品22瓶、罚款1.6万元的行政处罚。上游供货商另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