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成都瑞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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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瑞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一是公司从业人员跟投公司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时存在为他人代持的情形;二是公司间接从事与私募基金无关业务;三是合规风控负责人参与基金产品的投资决策,反映出公司未充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62号,以下简称《私募条例》)第三条第三款及第二十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6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