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是否可以采集游客游览视频并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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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某景区上线了一项付费售卖游客游览视频的服务。该服务依托景区公共监控设备抓取游客的游玩画面,游客扫码付费之后,景区会依据该游客的人脸信息在数据库中的匹配生成专属游览视频。据工作人员介绍,这项服务属于游客可选择项目,游客可以自主选择授权并付费下载。该服务一经推出便引发了广泛讨论与诸多质疑,景区随后很快叫停了该业务。那么,景区究竟能否有偿向游客提供这类游览视频?

律师分析

一、景区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安全,不能用作商用。

根据《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且使用相关数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合理适度、不得损害个人的合法权益。违反规定,未履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将依照《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该景区利用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抓取人脸,提供付费纪念视频,不属于维护公共安全的必要行为。

二、生物识别类信息属于敏感信息。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等个人信息。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人脸属于生物识别类的敏感信息,处理此类敏感信息应当符合特定目的、充分必要性、采取严格保护措施,三者缺一不可,不能随意收集敏感信息。

三、处理敏感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此处的单独同意,必须要有个人主动、明确的肯定性行为,不能以景区或门票上诸如“入园即视为同意”“使用即视为同意”的告知代替,也不能以扫码授权代替。该景区未取得游客单独同意就先采集、存储游客的人脸信息,事后再让游客扫码付费调取“已采集好的数据”,实质是违法采集在前,已构成违法处理个人敏感信息。

景区如需制作游客的视频,一方面应当单独设置录像设备,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严格落实保护措施;另一方面,应当事前取得游客的单独同意,不和购票、入园协议捆绑,拒绝一揽子授权。

本期供稿

/陈文伟/

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主任

陈律师在日本留学并工作生活多年,对日本的语言、文化、商业习惯等非常熟悉,曾帮助处理了众多困扰日资企业的问题,其中包括日资企业汽车产品质量问题、手机产品质量问题、标的达40亿日元的投资撤回案件等,向松下电器、日立、爱普生、佳能、东芝、住友商事、丰田汽车、理光、三菱汽车、本田技研、NTT DATA等日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在日资企业中拥有较高的知名度。

团队简介

《高朋·普法周刊》是由高朋律师事务所日本业务团队编撰、团队负责人陈文伟律师执笔。高朋日本业务团队创建以来已有20多年,在高级合伙人陈文伟律师(上海)、谈亚军律师(北京)、周维斌律师(天津)带领下对外提供一体化法律服务。高朋日本业务团队拥有多位日本留学、工作经验的律师,能熟练运用日语提供法律服务,长期为包括佳能、日立、丰田汽车、爱普生、日本国际协力机构(JICA)、日本贸易振兴机构(JETRO)、富士胶片、三菱电机、东京海上日动保险、武田药品、帝人、明治制果、安斯泰来、华堂等在内的众多世界知名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擅长于外商投资、公司并购/重组、劳动争议、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方面的法律服务,团队律师拥有深厚的法律功底以及充分的实务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