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92岁蛋烘糕奶奶被怼脸拍,为何已构成镜头霸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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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92岁蛋烘糕奶奶被博主围堵怼脸拍,结论很明确:

这就是镜头霸凌,已经同时踩到了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和治安管理四条红线。

有些博主说不就是拍个视频嘛,至于违法吗?法律已经给出了很清楚的回答。《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写得明明白白: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跟你是不是在公共场所拍没关系,跟你赚不赚钱也没关系——只要视频里老太太的脸能被认出来,这就已经构成肖像权侵权。

你可能想问,难道在街头拍个视频都不行吗?

法律当然留了口子,但总共就五条豁免通道,老太太这件事一条都不沾。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的合理使用,包括个人学习、新闻报道、展示公共环境这几类。比如你拍个成都街景,镜头里有人路过,这属于不可避免纳入路人,合法。但博主把手机怼到老太太脸上拍,她不是背景,她就是主角,这已经不在“不可避免”的范围里了。

更关键的是,正常探店记录是一回事,

故意挑衅激怒老人、再把她情绪失控的片段剪出来博流量,那是另一回事

。后者算不算正当舆论监督?不算。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允许为公共利益做舆论监督时合理使用他人肖像,但前提是“合理”——你先把人家用言语刺激到发飙,再掐头去尾剪成“老太太无端骂人”往外发,这就不是监督,是刻意制造冲突、塑造失真的负面形象。

深圳市中院在同类案件里已经明确过:擅自剪辑传播、刻意塑造他人失真形象,完全不在舆论监督的免责范围。

你可能会接着追问,就算违法了,又能怎么样?

2026年1月生效的新版《治安管理处罚法》把这件事的处置层级拉得相当清楚。第二十六条规定,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致使经营不能正常进行的,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条更直接:

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延长至十日

一群人围在一个九旬老人摊位前,手机怼脸、言语刺激,让她没法正常做生意——这就是典型的滋扰经营,完全符合治安处罚的适用条件。

近年的执行口径也印证了这一点。2026年长沙三名男子摆拍“外卖员朝外卖吐口水”博流量,被警方直接行政拘留,账号关停。苏州那个“我听交警的”案子,女方在事故后怼脸拍对方、发未打码视频,先被行政拘留,后续民事诉讼被判赔礼道歉加赔偿。

网传外卖骑手向餐品吐口水的社交平台发布截图

那老人到底该怎么维权?

三条路可以同时走。

第一,平台举报。直接以“侵犯肖像权”“恶意剪辑”“滋扰经营”为由向平台投诉,要求下架。同类事件里,平台可以对违规账号采取限流、禁言甚至永久封禁。

第二,报警。围堵摊位、反复滋扰,直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五十条,警方可以依法作出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如果博主的行为已经严重到影响老人正常生活、造成经营损失,后果更重。

第三,民事诉讼。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赋予老人肖像权,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赋予名誉权,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赋予私人生活安宁的隐私权。老人可以起诉要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苏州虎丘区法院2026年的判决已经确认:以激怒对方、制造流量冲突为目的的怼脸拍摄,本身就是对他人正常生活安宁的滋扰,无论是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都应承担侵权责任。

居民区道路监控拍摄的公共区域远景画面

“镜头霸凌”这个词目前还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案由,但霸凌行为背后对应的侵权责任、治安处罚、刑事责任,每一条都能在法律里找到对应的条款。

把老人的窘迫当流量密码,法律不会答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