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国家公园范围划定、管控分区及国土空间协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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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研究报告,报告撰写人:湘映

引言:当一座山脉遇见一条法律、一张底图

2025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园法》全文公布,并将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首次从国家层面明确了国家公园的概念,确立了"核心保护区+一般控制区"的分区管控制度,并规定:拟设立国家公园的,所在地省级政府应当"提出国家公园名称、区域范围、管控分区方案以及原有居民、企业生产生活影响评估和解决方案"。

2024年5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复《大兴安岭地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明确要求"筑牢大兴安岭生态屏障,建设黑龙江、嫩江、呼玛河、塔河及重要湿地等生态廊道,配合推进大兴安岭国家公园创建,共筑东北森林带"。同一规划揭示了一个关键空间事实:"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区划横跨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两个省区,其中加格达奇区、松岭区地权属内蒙古自治区,归黑龙江省管辖"。

这两个文件叠加,意味着大兴安岭国家公园的设立,必须在

一部新法、一张底图、两省管辖、五类冲突

的复杂约束下,回答三个核心问题:

范围怎么划?

——以什么几何判据打破省界、林界、镇界?

两区怎么分?

——核心保护区与一般控制区的边界依据是什么?

冲突怎么解?

——城镇、林场居民点、公路、界江边境线、矿业遗留地块,这五类空间矛盾如何分类处置?

本报告基于《国家公园法》《国家公园管理暂行办法》《大兴安岭地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十四五"大小兴安岭林区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行动方案》等权威文件,系统研究大兴安岭国家公园的范围划定、管控分区与国土空间协调方案。

⚠️ 重要说明:截至本报告完成之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管理局)尚未正式公布大兴安岭国家公园的法定范围与分区方案。本报告基于现行法律法规与空间规划底图,提出

建议性、条件性

的划定框架与技术路径,供决策参考。最终边界以国务院批准设立方案为准。

一、划界之据:三部法律法规与一张底图

1. 《国家公园法》划定的制度框架

2025年9月公布的《国家公园法》为大兴安岭国家公园划界提供了最根本的法律依据:

省级政府应组织开展基础调查提出国家公园名称、区域范围、管控分区方案提出原有居民、企业生产生活影响评估和解决方案向社会公示对区域内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开发建设项目,依法依规做好分类处置、有序退出、合理补偿

核心保护区

:自然生态系统保存完整、代表性强,核心资源集中分布,或者生态脆弱需要休养生息的区域

一般控制区

:核心保护区以外的区域设立后应及时组织完成勘界设置界碑界桩、电子标识或电子围栏禁止损毁、涂改、遮挡或擅自拆除、移动界线标志

2. 《国家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的细化规则

2022年6月国家林草局印发的《国家公园管理暂行办法》,为划界提供了更细致的操作规则:

范围划定原则

(第九条):

坚持实事求是,开展充分调查和科学论证

从源头减少和解决空间矛盾冲突

经批准设立的国家公园范围内不再保留或新设立其他类型的自然保护地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允许:管护巡护、调查监测、防灾减灾、应急救援、必要设施修筑允许:暂时不能搬迁的原住居民在不扩大规模前提下开展必要生产生活允许:国家特殊战略、国防和军队建设需要允许: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活动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允许:核心保护区允许的所有活动允许:国家特殊能源资源安全的战略性勘查允许: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允许:经批准的科学研究观测、考古发掘、文物保护允许:不破坏生态功能的生态旅游和相关必要公共设施建设

允许: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

允许:重要生态修复工程,集体和个人所有人工商品林内必要经营

这一条款对大兴安岭至关重要——它为

公路等线性基础设施

穿越一般控制区提供了法律依据。

3. 《大兴安岭地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一张底图

《大兴安岭地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为划界提供了现成的空间底图:

生态保护红线:应划尽划、应保尽保永久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城镇开发边界:集约紧凑

4. 《"十四五"大小兴安岭林区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行动方案》的协调要求

2022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草局联合印发《"十四五"大小兴安岭林区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行动方案》:

实施范围:大小兴安岭林区的48个县(市、旗、区)以及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规划区总面积:

42.6万平方公里

总人口:

744万人

重点任务: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并勘界立标、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林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这42.6万平方公里、744万人的空间载体,正是大兴安岭国家公园划界必须协调的"人的尺度"。

划界依据小结:以《国家公园法》为法律准绳,以《国家公园管理暂行办法》为操作细则,以《大兴安岭地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空间底图,以《"十四五"大小兴安岭林区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行动方案》为协调框架——四份文件共同构成了大兴安岭国家公园范围划定与管控分区的制度基础。

二、范围之划:以"三判据+两机制"打破行政边界

1. 几何判据:分水岭+流域+冻土泰加林分布

借鉴国家公园设立的科学标准,结合大兴安岭生态特征,建议采用

"三判据"几何框架

作为范围划定的自然边界依据:

判据一:分水岭主脊线

以大兴安岭山脉主分水岭为骨架,向北延伸至黑龙江畔,向西延伸至额尔古纳河流域,向东延伸至嫩江流域分水岭。这一判据确保山脉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判据二:流域完整性

黑龙江水系:呼玛河、塔河、盘古河等源头嫩江水系:南瓮河、绰纳河、多布库尔河等源头额尔古纳河水系:莫尔道嘎、根河等源头

《大兴安岭地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已明确建设"黑龙江、嫩江、呼玛河、塔河及重要湿地等生态廊道"——这为流域完整性判据提供了直接的规划依据。

判据三:连续冻土与泰加林分布

以多年连续冻土带和岛状多年冻土斑块的外缘为生态边界,以寒温带明亮针叶林(兴安落叶松林、樟子松林)的集中分布区为植被边界。

三判据叠加原则

:范围边界取三判据的

外包络线

,确保生态完整性;内部细分取三判据的

交集区

,确保核心保护区的生态原真性。

2. 行政边界处理:跨两省域的统一划界机制

大兴安岭行政区划横跨黑龙江、内蒙古两省区,必须建立跨两省域的统一划界机制:

机制一:统一底图

以《大兴安岭地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内蒙古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两套省级规划在跨省域部分的叠加区为基础,形成"一张底图、一个底版、一套数据"。

机制二:统一标准

两省区在划界中统一执行《国家公园法》《国家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的分区标准,避免"一山两治"。

机制三:统一机构

建议设立中央直属的"大兴安岭国家公园管理局",统一管理跨省域保护范围,破除行政区划壁垒。

3. 范围划定的"三步走"路径

步骤核心任务主要产出

第一步:生态完整性评估

基于"三判据"识别生态完整单元生态完整性评估报告书

第二步:范围方案拟定

叠加两省区国土空间规划底图,拟定跨省域范围方案国家公园范围方案(含面积、矢量边界)

第三步:影响评估与协调

对范围内城镇、居民点、公路、矿业权等开展影响评估原有居民、企业生产生活影响评估和解决方案

三、分区之则:核心保护区与一般控制区的边界规则

1. 核心保护区的划入规则

依据《国家公园法》第十六条及《国家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以下区域

应当划入核心保护区

规则一:自然生态系统保存完整的区域

呼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中国唯一保存较完整的寒温带原始落叶松林汗马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寒温带原始林—湿地—冻土"复合生态系统的典型代表南瓮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东北最大的森林湿地自然保护区、嫩江源头内蒙古北部原始林区:约0.94万平方公里的原始泰加林

规则二:核心资源集中分布区域

原麝、驼鹿、紫貂、貂熊、猞猁等寒温带旗舰物种的关键栖息地与生态廊道重要节点野生东北虎时隔50多年重返大兴安岭后的潜在栖息地扩展区多年连续冻土带核心区岛状多年冻土斑块泥炭藓—杜香—兴安落叶松森林沼泽湿地生态系统自由流态河流(如激流河等)的源头区

规则四:重要自然遗迹集中分布区域

寒温带植被垂直带景观典型剖面独特"老头林"森林景观重要的地质遗迹与古生物化石点

2. 一般控制区的划入规则

核心保护区以外的区域划为一般控制区,主要包括:

类型一: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

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以及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与实验区。

类型二:自然公园

15个湿地公园(内蒙古侧)+ 黑龙江侧重要湿地9个森林公园(内蒙古侧)+ 黑龙江侧森林公园26个保护小区(内蒙古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八百六十一条:"自然公园按一般控制区管理"。

类型三:生态修复区

历史采伐迹地退化施业区林缘过渡带矿业遗留地块的生态修复区

类型四:必要的基础设施廊道

无法避让的军事设施必须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边境管理必要设施

3. 两区边界的技术精度要求

精度一:矢量边界

边界应当精确到1:10000比例尺的矢量数据,并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衔接。

精度二:勘界立标

设立后及时设置界碑界桩、电子标识或电子围栏。

精度三:矛盾冲突化解

按照《国家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从源头减少和解决空间矛盾冲突"的要求,对划界中发现的矛盾冲突,逐一制定处置方案。

四、冲突之解:五类空间矛盾的分类处置

大兴安岭国家公园范围内,集中存在

城镇、林场居民点、公路、界江边境线、矿业遗留地块

五类空间矛盾。依据《国家公园法》《国家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建议分类处置如下:

冲突一:城镇——"调出核心区+一般控制区内集约发展"

现状

:大兴安岭地区分布有漠河、塔河、呼玛、加格达奇、松岭等城镇节点。《大兴安岭地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已明确"优化城镇布局"。

处置原则

城镇建成区划出核心保护区

:城镇建成区及近期发展备用地,原则上划出核心保护区,纳入一般控制区或一般控制区外的生态空间/城镇空间

城镇开发边界与核心保护区严控重叠

:依据《大兴安岭地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核心保护区边界主动避让

一般控制区内的城镇节点集约发展

:在一般控制区内的城镇节点,按照"紧凑集约、生态宜居"原则优化布局

沿边城镇带与国家公园协同发展

:落实《大兴安岭地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推进沿边城镇带建设"的部署,构建"国家公园—沿边城镇"的嵌合结构

法律依据

:《国家公园法》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前应提出"原有居民、企业生产生活影响评估和解决方案"。

冲突二:林场居民点——"分类处置+有序过渡"

现状

:大兴安岭作为国有林区,分布有大量林场职工居民点。这些居民点是"林业工人世代生活"的空间载体,也是林区转型的关键。

处置原则

(依据《国家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核心保护区内的林场居民点

: 暂时不能搬迁的原住居民,可以在不扩大现有规模的前提下,开展生活必要的种植、放牧、采集、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修缮生产生活设施 制定有序搬迁计划,明确搬迁时序与补偿方案 搬迁后原址生态修复

一般控制区内的林场居民点

: 可保留并改造为生态管护站点 转型为生态旅游服务节点、自然教育基地 通过特许经营制度,让原林场职工转为生态管护员、导游、林下经济经营者

影响评估与解决方案

:按照《国家公园法》第十三条要求,设立前必须提出"原有居民生产生活影响评估和解决方案"

借鉴经验

:国有林区累计安置职工7.4万人,在岗职工人均月工资由2018年的2883元增至5854元——这一转型经验应在国家公园设立中延续。

冲突三:公路等线性基础设施——"一般控制区内无法避让方可建设"

现状

:大兴安岭地区现有国道、省道、林区公路等线性基础设施网络。随着富加铁路、沿边铁路、通用机场等重大项目的谋划推进,新的线性基础设施需求将持续产生。

处置原则

(依据《国家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核心保护区内

: 原则上禁止新建公路等线性基础设施 已有的公路,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实施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开展的活动"例外条款处理 已有公路的运行维护是必要的,但扩建、新建从严控制

一般控制区内

允许

"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 选线必须经过多方案比选,确保生态影响最小化 建设标准需满足生态修复要求,采用生态廊道桥涵等措施保障动物迁徙

新建设施的准入门槛

: 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 无法避让国家公园 无法在公园外选址 通过生态影响评价 配套生态修复与补偿方案

法律依据

:《国家公园法》明确,一般控制区允许"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无法避让的重要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冲突四:界江边境线——"生态管控与边境管控叠合的特殊安排"

现状

:大兴安岭地区是我国最北的边境地区,黑龙江主航道中心线为两国界江。边境线区域既是生态敏感区,又是国防安全前沿。

生态管控与边境管控协同

: 界江沿岸的生态敏感区划入核心保护区或一般控制区 边境管理必要设施作为《国家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国家特殊战略、国防和军队建设、军事行动等需要"的例外情形处理 边防巡逻路、瞭望塔、边境检查站等设施,按"维护国家安全"特殊条款管理

界江生态保护

: 黑龙江、嫩江流域源头划入核心保护区 界江沿岸湿地、珍稀物种栖息地强化保护 与俄罗斯接壤的跨境生态保护合作

边境居民点特殊政策

: 边境村屯的生态保护与兴边富民相结合 通过生态管护岗位、林下经济合作社等形式,让边民在共护生态中增收 落实《"十四五"大小兴安岭林区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行动方案》"统筹林区发展与兴边富民、稳边固边"的要求

特殊考量

:界江边境线区域的国家公园管理,必须将"生态屏障"与"边境稳固"双重目标统一,避免"为生态而弱边防"或"为边防而破生态"的两种倾向。

冲突五:矿业遗留地块——"全面退出+生态修复"

现状

:大兴安岭地区历史上曾有矿产开发活动。虽然现行政策严格限制不符合生态保护的各种经济活动,但遗留的废弃矿山、矿业权退出地块仍是空间矛盾焦点。

依据

:《"十四五"大小兴安岭林区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行动方案》要求"实施重点物种抢救性保护及栖息地恢复,加强生境恢复";《大兴安岭地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修复"。

五、协调之术:与"三区三线"的无缝对接

1. 与生态保护红线的衔接

《大兴安岭地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已划定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61701.60平方千米。《国家公园法》实施后,国家公园范围与生态保护红线的关系应当是:

核心保护区 ↔ 生态保护红线

:核心保护区应当

全部落入

生态保护红线,实行最严格的保护

一般控制区 ↔ 生态空间

:一般控制区落入生态空间管理,其中高保护强度部分纳入生态保护红线

两张图合一

:国家公园勘界成果与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成果同步更新,确保"一张底图、一个底版、一套数据"

2. 与永久基本农田的衔接

国家公园范围内的永久基本农田,按整合优化规则

调出

国家公园范围或保留在一般控制区核心保护区内原住民必要的种植活动,按"生活必要的种植"例外条款处理,不视为规模化农业生产

3. 与城镇开发边界的衔接

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区域,

划出

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城镇开发边界与国家公园一般控制区相邻的,建立"城镇—公园"过渡带落实《大兴安岭地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优化城镇布局,统筹安排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布局"

4. 跨两省域的协调

黑龙江侧

:依据《大兴安岭地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内蒙古侧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

协调机制

:两省区在省级规划层面建立对接机制,确保国家公园范围在两套省级规划中"同图、同标、同管"

5. 与原自然保护地的衔接

依据《国家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经批准设立的国家公园范围内不再保留或新设立其他类型的自然保护地"。

大兴安岭现有的58+53个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将按以下方式处理:

整体划入的

:原自然保护地不再保留,其功能被国家公园吸收

部分划入的

:未划入部分经科学评估并按规定程序批准,予以整合或者撤销

涉及国际履约的

:汗马—呼中世界生物圈保护区等涉及国际履约的,可暂时保留履行相关国际公约时的名称

六、实施之序:分阶段推进路径

阶段时间核心任务

第一阶段:基础调查与范围方案

2026—2027年完成生态完整性评估;拟定跨省域范围方案;开展五类冲突影响评估

第二阶段:管控分区与协调

2028—2029年完成核心保护区、一般控制区划分;与"三区三线"无缝对接;制定原有居民、企业生产生活影响评估和解决方案

第三阶段:设立报批

2030年上报国务院批准设立;向社会公布国家公园范围边界、面积和管控分区

第四阶段:勘界立标与矛盾处置

2031—2035年完成勘界立标;五类冲突地块分类处置;矿业权退出与生态修复;到2035年与国家公园空间布局总体目标同步建成

七、保障之基:四大保障体系

1. 法治保障

推动制定《大兴安岭国家公园条例》落实《国家公园法》关于分区管控、原有居民安排、企业退出补偿等规定修订《内蒙古大兴安岭汗马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地方性法规

2. 资金保障

中央财政设立国家公园专项资金建立黑龙江—内蒙古两省区生态补偿横向转移支付矿业权退出补偿与生态修复基金探索"生态修复+碳汇交易"的市场化融资

3. 技术保障

构建"天—空—地"一体化智慧监测体系建立寒温带生态系统长期定位观测站建设冻土—湿地—森林复合体监测网络运用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构建生态监测大数据平台

4. 民生保障

落实《"十四五"大小兴安岭林区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行动方案》"加快林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建设美丽宜居家园"通过生态管护岗位、特许经营、林下经济合作社等形式,让原林场职工和边民在共护生态中增收城镇与林场居民点的转型安置,参照伊春经验(在岗职工人均月工资由2883元增至5854元)

八、结语:在法律的框架下划定生态的边界

合上这份研究报告,笔者想以一段更为朴素的话作结。

大兴安岭是一座"会说话"的山脉——它的森林讲述着生态的故事,它的边境讲述着国防的故事,它的林场讲述着民生的故事,它的矿脉讲述着工业文明的故事。当《国家公园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首次从国家层面明确了"核心保护区+一般控制区"的分区管控制度;当《大兴安岭地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配合推进大兴安岭国家公园创建",并揭示"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区划横跨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两个省区"的空间现实;当《国家公园管理暂行办法》为公路等线性基础设施穿越一般控制区提供了法律依据——大兴安岭国家公园的范围划定与管控分区,已经从学术探讨变为法律框架下的技术操作。

这项工作的复杂性在于:它必须同时回答五个空间矛盾——

城镇

,要在"优化城镇布局"与"生态优先"之间找到平衡点;

林场居民点

,要在"有序搬迁"与"暂时不能搬迁的原住居民必要的生产生活"之间找到过渡路径;

公路

,要在"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与"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之间找到法律适用的精确刻度;

界江边境线

,要在"生态屏障"与"边境稳固"双重目标下找到协同方案;

矿业遗留地块

,要在"依法依规做好分类处置、有序退出、合理补偿"的法律要求下,完成从"矿山"到"青山"的生态回归。

而所有这些矛盾处置,都必须在一张底图、两部法律、两省管辖的框架内完成。

正如《国家公园法》第十三条所明确的:拟设立国家公园的,省级政府应当"提出国家公园名称、区域范围、管控分区方案以及原有居民、企业生产生活影响评估和解决方案"。

正如《国家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所要求的:国家公园范围划定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开展充分调查和科学论证,从源头减少和解决空间矛盾冲突"。

正如《大兴安岭地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所部署的:要"筑牢大兴安岭生态屏障,建设黑龙江、嫩江、呼玛河、塔河及重要湿地等生态廊道"。

正如《"十四五"大小兴安岭林区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行动方案》所规定的:要"统筹林区发展与兴边富民、稳边固边","实施重点物种抢救性保护及栖息地恢复"。

笔者坚信,只要黑龙江、内蒙古两省区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管理局)的统一指导下,严格遵循《国家公园法》的法律框架,全面落实《国家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的操作细则,无缝对接《大兴安岭地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空间底图,系统实施《"十四五"大小兴安岭林区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行动方案》的协调要求,就一定能够在法律的框架下划定生态的边界,在生态的边界内协调人的发展。

一部国家公园法,一张国土空间底图;五类空间冲突,一套分类处置方案。大兴安岭国家公园的范围划定与管控分区,必将成为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空间范本——

山脉有界,生态无界;法律有度,协调有方。在北纬53°的寒温带,中国将以一座国家公园的精确边界,向世界展示生态文明建设的空间治理智慧。

报告撰写人:湘映

完成时间:2026年8月

⚠️ 本报告为个人研究性质,相关数据及政策表述均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园法》(2025年9月公布)、《国家公园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林草局2022年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24年批复)、《"十四五"大小兴安岭林区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行动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草局2022年印发)等官方文件,以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网等权威来源。部分前瞻性判断、范围划界框架、分区方案与冲突处置建议为笔者基于法律法规和空间规划作出的个人研究推断,不代表任何官方规划文件,仅供参考。大兴安岭国家公园最终的法定范围、管控分区与矛盾处置方案,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管理局)正式公布并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文件为准。

后记

从2022年《国家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确立"核心保护区+一般控制区"的分区框架,到2024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复《大兴安岭地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配合推进大兴安岭国家公园创建";从2025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园法》全文公布并将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到《"十四五"大小兴安岭林区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行动方案》部署"统筹林区发展与兴边富民、稳边固边"——大兴安岭国家公园的范围划定与管控分区,正在从学术探讨变为法律框架下的技术操作。

作为一名关心中国生态文明与国土空间治理的研究者,笔者历时研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园法》、《国家公园管理暂行办法》、《大兴安岭地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兴安岭地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十四五"大小兴安岭林区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行动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权威文件,试图从"范围划定—管控分区—空间协调"的技术主线出发,聚焦"城镇、林场居民点、公路、界江边境线、矿业遗留地块"五类空间矛盾,为大兴安岭国家公园的范围划定与管控分区提供一份"有法可依、有图可对、有策可施"的研究报告。

报告难免有疏漏之处,所列建议亦为个人研究判断,欢迎林草系统同仁、国家公园研究者、国土空间规划专家和每一位关心大兴安岭生态保护的读者批评指正。笔者深信,在《国家公园法》的法律框架下,大兴安岭国家公园必将成为中国式国家公园体制创新的标杆——

法律为纲,空间为基;五类冲突,分类处置。大兴安岭的生态边界,必将在法律的框架下精准划定,为筑牢祖国北方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美丽中国贡献不可替代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