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鉴!通州区旅游市场典型违法案例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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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旅游市场

典型违法案例通报

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现公布一批旅游市场典型违法案例。

案例一: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北京某企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借助企业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境旅游宣传信息招揽游客,联合北京某旅行社推出旅游产品,向参与者出具包含交通、游览、住宿、餐饮的行程单,组织开展出境旅游活动并向部分旅游者收取旅游费用。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010元并处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不得开展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旅游经营活动。实践中部分市场主体,以会员产品、福利赠送等名义包装旅游项目,自身不具备经营资质,通过与持证旅行社开展合作的方式,实际实施招徕游客、收取旅游费用等旅行社经营行为。此类模式极易产生服务质量差、履约不到位等问题,一旦发生旅游纠纷,旅游者维权难度增大,财产权益面临风险,扰乱旅游市场正常经营秩序。

市场经营主体应当厘清业务边界,开展旅游招徕、组织接待业务必须取得相应经营许可,不得以合作、会员福利等名义规避法定许可义务。广大消费者选择旅游项目时,应当核验经营主体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资质,审慎甄别会员、福利旅游类产品。

案例二:导游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

北京某持证导游通过线上中介渠道私自承接北京环球度假区导游业务,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未接受任何旅行社委派。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构成了“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导游开展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不允许私自对外承接导游业务。旅游旺季,部分导游借助网络社交平台、中介账号私下接单的行为多发,脱离旅行社的统一管理,执业行为缺少约束,服务质量无法保障,发生纠纷后责任划分困难,严重破坏导游执业管理秩序。

导游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执业规范,杜绝私揽业务;旅行社要加强导游人员日常管理教育。旅游者聘请导游服务应当通过正规旅行社渠道,切实维护自身消费权益。

案例三: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旅游者张某某在“百度”平台浏览来京旅游产品,北京A旅行社员工添加其微信宣传“北京5天4晚深度豪华休闲游”产品,就游览景点、住宿条件、行程、无购物环节作出宣传承诺。旅游者张某某支付旅游定金100元,北京A旅行社员工向旅游者张某某出具了收据。

到达北京后,旅游者张某某与北京B旅行社签订了《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实际履约时出现景点缺失、住宿降级、行程缩水、安排购物等情形,实际服务与宣传内容不符。

北京A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通州区文化和旅游局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旅行社开展旅游经营宣传,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当前线上引流、社交软件沟通成交的模式较为常见,部分旅游经营者为招揽客源,在景点、住宿、行程安排、购物约定方面夸大宣传,实际履约大打折扣,严重侵害旅游者知情权,降低旅游体验。

消费者应当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面对网络、社交平台推送的低价、高品质旅游宣传要理性甄别,不要轻信口头、朋友圈的宣传承诺。报名旅游项目务必核实旅行社资质,警惕前期实施招徕推介与后期订立旅游合同并非同一旅行社的经营模式,注意将景点、住宿标准、购物安排等关键约定落实到合同条款中。

运河上的通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