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饮片存在活体虫、冒用名人形象打广告……四川成都查处7起市场监管领域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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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成都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药品零售使用质量风险和医美乱象治理,持续开展药械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加强与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协同联动,依法依规查处了一批市场监管领域违法案件。日前,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公布7起典型案例,覆盖药品零售使用和医美领域多个环节,罚没金额从2.5万元到10万元不等,释放出“最严监管”的鲜明信号。

案例一:成都锦江华轩堂中医诊所未凭处方销售中药复方及销售生虫中药饮片案

锦江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对成都锦江华轩堂中医诊所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在经营场所药匣查获5味涉案中药饮片存在虫洞、活体虫;另查明当事人未问诊、未出具中药复方处方即销售涉案中药饮片;因药品养护管理不到位售出变质生虫中药饮片。该诊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

2026年6月,锦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涉案药品,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反映出个别中医诊所药品使用质量管理主体责任缺失,警示中医诊所应健全中药饮片养护排查机制,严把中药饮片采购、养护、使用关口,杜绝变质饮片流入消费环节,切实守住中药质量安全底线。

案例二:龙泉驿区怀民大药房销售劣药、违规销售处方药、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对怀民大药房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过期药品3个品种(1个整盒、2个拆零药品共91片);另查明2个品种药品无购进票据、供应商资质、验收记录,1个品种处方药无处方记录;药店进销存系统数据与实物不一致,缺少涉案药品完整购销记录。该药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2026年6月,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涉案药品,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直指个别零售药店药品质量管理主体责任缺失问题。警示零售药店应严格落实药品购进验收、效期定期排查、处方审核、储存陈列、购销记录全链条管理要求,做到票账货款一致,杜绝过期药品、来源不明药品对外销售,筑牢群众基层购药安全防线。

案例三:成都同仁阁大药房违规销售处方药案

武侯区市场监管局对成都同仁阁大药房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药店执业药师不在岗,由店员登录执业药师账号代为签字审核处方,违规销售多款处方药。该药店销售处方药未经依法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2026年7月,武侯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75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反映出部分零售药店片面追求销售业绩,忽视零售环节用药安全风险和企业应承担的主体责任。警示零售药店应严格落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约束执业药师在岗履职,不在岗时应暂停销售处方药。严禁账号代签、虚假审核处方等行为,切实防控处方药不合理使用带来的用药风险。

案例四:席某某未经许可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案

2026年7月,双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药品,处以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查处生活美容门店借助网络私售境外未获批注射药品违法行为,警示美容等非药品经营主体认清网络售药法律红线,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不得从事药品销售;境外注射类药品未经国内注册批准不得私自引进销售,线上线下严禁私售“网红医美针剂”,守护消费者医美用药安全。

案例五:成都金牛华欣美辰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金牛区市场监管局对成都金牛华欣美辰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机构摆放张贴“艾薇滴IV Drip营养点滴”宣传展板,虚构项目具有肝胆修复、胶原新生、活力减脂、免疫提升等保健功效;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李嘉诚、大卫・辛克莱、潘石屹等名人形象进行商业宣传。该医美机构将复方甘草酸苷注射液等普通药品包装炒作成医美项目对外销售,无法提供宣传功效对应的临床依据、科学佐证材料以及名人授权文件,其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

2026年5月,金牛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查处医美机构将普通药品包装炒作成特色医美项目、虚构功效、冒用名人形象引流牟利的违法行为,警示各医美机构:宣传内容必须真实有据,严禁对普通药品进行商业包装、编造医美功效开展营销;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名人形象引流,不得编造缺乏科学依据的项目效果,误导消费者非理性消费。

案例六:四川米兰柏羽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案

2026年7月,武侯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处以罚款4.3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针对医美机构线上发布违法医疗广告乱象开展查处,警示医美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必须依法取得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广告内容应当与核准内容保持一致;严禁虚构整形案例、利用患者形象作效果证明,开展专利宣传应当标注专利号,严守医美广告法律底线,防范虚假广告带来的医疗消费纠纷与人身安全隐患。

案例七:四川浩元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无证经营药品案

武侯区市场监管局对四川浩元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登记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库房存放74瓶外用重组人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药品,无法提供进货票据;该公司存在擅自变更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无证销售药品、未按规定贮存医疗器械等违法事实,违反《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2026年7月,武侯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相关违法行为,没收涉案药品,罚款合计8.72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查处医美相关企业无证经营药品、擅自变更经营地址、医疗器械储存不合规等复合型违法行为,警示从事医美药械经营企业,经营地址发生变动必须依法办理许可变更;经营药品必须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严格按照说明书规定条件储存,不得随意存放,严格落实药械进货查验、储存养护主体责任,保障医美产品质量安全。

成都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药械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提醒广大经营主体诚信守法、规范经营,欢迎广大市民朋友对相关市场经营主体进行监督,若发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或“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