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某酒店为31家企业虚开发票50万多元,被移送公安机关,罚款5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成税三稽处〔2026〕XX号
我局(所)于2023年12月25日至2026年9月2日对你(单位)(地址:成都高新区XX街XX号X层)2023年3月8日至2023年12月4日2023年3月8日至2023年12月4日涉税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2023年,你公司在无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向北京******有限公司等31户企业虚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65份,
发票金额499084.96元,税额4568.04元,价税合计503653.00元
。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作出税务处理、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经对该卷的审理,认为该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引用税收法律法规条款准确,案卷符合要求,符合法定程序,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公司向下游企业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65份,发票金额499084.96元,税额4568.04元,价税合计503653.00元
定性为虚开发票
,向该公司下游北京******有限公司等31户纳税人所属税务机关开具
《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
(二)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通过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
处50000元罚款
。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六年九月四日
税与罚短评:
虚开发票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虚开发票罪情节严重的标准为:虚开发票票面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虚开发票100份以上且票面金额30万元以上。
案例中,该酒店对外虚开发票价税合计503653.00元,超过了情节严重50万元的立案标准,应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该酒店虚开的金额不大,如具有其他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争取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1.1.案例:陈某某虚开发票案
1.2.办案机关: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1.3.简要案情:陈某某系绵阳市A节能环保有限公司公司股东、监事,从他人处购买四川B建材有限公司开具的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共7张,票面金额共计684200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虚开发票罪律师#
#成都虚开发票罪律师#
何观舒律师
,专注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重大疑难涉税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