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湖北恩施土司城景区门口,一群演员穿着演出服喊"还钱,还我血汗钱"。他们每天在这个国家4A级景区的舞台上表演土家族歌舞,游客买票进来看的就是他们。现在工资被拖欠,景区回应只有一句:钱已经付给第三方公司了,我们和演员没有直接劳动关系。
这理,得好好评一评。
第一,"没有直接劳动关系"这句话,不能成为挡箭牌。
演员们穿着景区提供的演出服,站在景区的土司王宫舞台上,按照景区的演出时间表每天10点半和下午3点准时开演。游客买景区门票,攻略里写着"必看土司文化表演"。表演内容是景区产品的核心组成部分,演员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全由景区安排。
这种情况下,景区和第三方公司签一份外包合同,就能把自己摘得干干净净?法律上有个原则叫"实质重于形式"。用人单位通过关联公司制造"劳务外包"的法律外观来规避责任,法院在审理时会穿透这层壳,看实际怎么管理、怎么用工、工作内容是不是业务组成部分。演员们在景区舞台上跳了多久,景区心里清楚,观众也看得见。
第二,第三方公司拿了钱为什么不发,景区不能装看不见。
景区说"已将相关款项按合同约定支付给第三方公司"。这句话的潜台词是:我义务尽到了,后面的事跟我无关。但发包方只负责打款,不负责监督这笔钱有没有落到劳动者手里,这合理吗?
文旅行业的外包乱象不是一天两天了。表演外包、保洁外包、安保外包,出了事就说"不认识"。但景区作为发包方,对承包方的资质有没有审核?合同里有没有工资支付的保障条款?第三方公司如果挪用了这笔钱,景区有没有连带责任?这些问题,景区一句"没有劳动关系"回答不了。
第三,劳动部门说"一部分系兼职,不构成劳动关系",这个判断需要更审慎。
恩施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回应,涉及人数较多,一部分系兼职,不构成劳动关系,具体需根据实际情况区分。这个"根据实际情况区分"说得对,但"兼职就不构成劳动关系"这个前提,不能一概而论。
是不是劳动关系,不看合同上写的是什么,看实际怎么用工。演员每天按固定时间在景区表演,接受景区或第三方公司的管理安排,从事的是景区主营业务的一部分,这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简单以"兼职"为由否定劳动关系,容易让用人单位钻空子,把全日制用工拆成几份兼职合同,就能逃避社保、逃避最低工资、逃避解雇补偿。
第四,表演已经停了,但停的不是表演,是演员的生计。
景区表演暂停,景区损失的是门票吸引力,演员损失的是一家老小的饭钱。拖欠工资不是普通的民事纠纷,是违法行为。劳动法第五十条写得清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这是底线,不是可以商量的事。
劳动部门说"正和景区、第三方公司、演员进行协调处理"。协调是需要的,但协调不能变成和稀泥。如果确实存在劳动关系,该立案就立案,该责令支付就责令支付。如果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该移送就移送。把违法当成纠纷来调解,拖的是演员的时间,伤的是法律的威信。
把四条理摞在一起,事情很清楚。
这些演员在土司城的舞台上跳了多久,景区的门脸就亮堂了多久。游客记住的是土司城的歌舞,不是第三方公司的名字。现在出了问题,景区说"我不认识他们",第三方公司如果装死,演员找谁去?
外包是经营方式,不是免责金牌。发包方把钱打给承包方,不等于把对劳动者的责任也打包寄走了。景区从表演中获益,游客为表演买单,演员的血汗钱,不该成为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踢来踢去的皮球。
截至2026年9月9日,信息综合新京报、搜狐、网易等媒体报道及恩施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回应。目前景区内表演已暂停,劳动部门正协调处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