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行政处罚典型案例(2026年第九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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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旅行社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

诱骗消费者

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案

2025年12月,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黄山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接待上饶市一旅游团队时,收取的接待费用低于实际接待成本。经查,该公司承接了上饶市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徽州2日游”团队,行程中安排旅游者进入两家购物场所参观购物,收受购物场所给付的人头费等不正当利益。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0000元、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的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员朱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此外,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分别向市场监管部门、上饶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移送相关线索。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对两家购物场所给付商业贿赂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上饶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据《旅行社条例》的相关规定,对组团社不足额支付接待费用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本案是一起涉及地接社、购物场所、组团社等多方主体的典型“不合理低价游”案例。在对旅行社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同时,同步向市场监管部门、组团社所在地执法部门移送案件线索,有效实现了对违法链条的全环节打击。不合理低价游看似让利游客,实则暗藏消费陷阱,严重扰乱旅游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广大旅游经营主体务必引以为戒,严格遵守行业法律法规,强化法律意识,自觉抵制行业乱象,共同维护健康规范的旅游市场环境。

案例二

旅行

社虚假宣传

误导旅游者案

2026年4月,游客通过12345热线反映其一行报名参加黄山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旅游行程,对行程中旅行社安排的酒店不满意。经查,黄山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与投诉人沟通过程中,将普通社会酒店宣传为四星级酒店,对游客造成误导。黄山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000元、对相关责任人员蒋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产品宣传必须真实、准确,严禁夸大宣传、虚假标注住宿、行程、服务等配套标准。酒店星级评定有明确的标准,普通社会酒店与星级酒店的设施、服务等差异显著。擅自夸大宣传造成游客期待值提升,当发现与实际不符合时,易引发投诉。旅行社在开展经营活动时,应如实公示旅游服务内容,杜绝虚假营销误导行为。同时也要规范服务流程、正视游客诉求,切实保障游客合法权益,自觉维护公平诚信的旅游市场秩序。

案例三

导游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案

2026年5月,游客投诉反映导游汪某某在带团过程中向团队游客兜售土特产。经查,汪某某接受黄山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委派,为其团队提供导游服务,在带团过程中汪某某向团队游客售卖黄山烧饼、茶干等土特产。汪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对汪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100元的行政处罚,对委派该导游的黄山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导游要严守执业规范与法律底线,秉持诚信服务准则,规范带团服务行为,坚决杜绝擅自推销商品、诱导游客消费等违规行为。旅行社要压实主体责任,从严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广大参团游客,出游期间如遭遇导游违规兜售、变相诱导消费、强制消费等问题,应及时留存影音、票据等证据,主动向文旅主管部门投诉维权。

案例四

导游私自承揽业务案

2026年4月,游客投诉反映其通过微信联系导游姚某某提供导游服务,后因该导游临时取消行程导致经济损失的问题。经查,导游姚某某通过微信与投诉人约定为其黄山风景区一日游提供导游服务,费用为500元,并收取了200元定金。后因双方产生分歧,姚某某最终将定金退还。姚某某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黄山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暂扣导游证1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导游私自承揽业务的行为脱离主管部门和旅行社的监管,一旦发生甩团、安全事故、消费纠纷,游客维权将无法保障。本案例中,当事人虽未提供导游服务并退还定金,但“私自承揽”的行为事实已经发生,同样面临法律制裁。同时提醒游客,参团务必选择正规旅行社的包价旅游产品,查验导游委派手续,发现无证人员、私自接单的导游应及时留存证据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举报。

案例五

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案

2026年7月,黟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开展网络巡查时,在网友发布的抖音视频中,发现王某某提供导游讲解服务。经查,王某某未取得导游证的情况下,在西递景区为游客提供向导、景点讲解等导游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王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黟县文化旅游体育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专属的讲解、向导等执业服务、擅自开展经营性导游活动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此类人员未接受正规的执业培训,容易发生消费纠纷、服务缩水等问题,严重侵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广大游客在出行时,应选择正规旅行社,切勿轻信“野导

”“

黑导”;旅游从业人员更应敬畏法律,持证上岗,合规执业。

案例六

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

误导旅游者案

近期,枞阳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在网络巡查时发现,枞阳县某旅行社负责人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境旅游宣传招徕信息。经查,该旅行社未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资质,无权开展出境旅游相关经营活动,该负责人为线上引流,虚假宣传出境旅游产品信息,误导旅游者,未实际开展出境旅游活动,本案无违法所得。该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枞阳县文化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责令该旅行社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依照有关规定,对该旅行社负责人另行立案处罚。

案例警示

本案警示广大旅游从业者,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并非法外之地,旅游宣传必须真实、合法。是否实际开展业务和获取违法所得,不是判定违法的前提条件,发布虚假招徕信息误导旅游者,同样属于违法行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提醒广大游客,网络参团务必擦亮双眼,仔细核验旅行社资质信息,切勿轻信朋友圈等网络平台的夸大宣传,远离无证经营的“黑团”,签订规范旅游合同,切实守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七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铜陵市义安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某旅行社分社在其备案登记证明及经营许可注销后,仍以该分社名义从事旅行社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铜陵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设立分社的旅行社应加强对其分支机构的管理,分社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备案)注销后,须立即停止以该分社名义开展全部旅行社经营业务,并做好对外信息公示,防止合作方及旅游者被误导。行政许可注销后继续从事旅游特许经营活动,属于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将依法予以查处。同时提醒广大旅游者,参团报名时主动核验旅行社经营资质,防范消费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