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背景与目的
2026年是内蒙古自治区旅游行业突出问题整治工作的攻坚决战之年。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聚焦旅行社违规经营、导游违规执业、购物场所违规经营、线上非法经营四类重点,集中开展五大攻坚行动。其中,“强筋健骨”攻坚行动的核心任务,就是检查旅行社是否支付导游底薪、缴纳社保,从源头解决“无底薪、靠回扣”问题。
此次专项核查旨在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导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导游合法权益,规范旅游行业用工行为,促进全区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核查对象与范围
全区范围内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所有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含分社、服务网点)。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由设立社(总部)承担。
核查内容与合规标准
(一)劳动合同签订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导游管理办法》第七条: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方可申请取得导游证。
《导游管理办法》第九条:导游通过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取得导游证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在1个月以上。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旅行社聘用导游员、领队,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国家旅游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旅行社应与其聘用的导游签订劳动合同,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
2.合规标准
项目
合规要求
签订主体旅行社须与聘用的导游直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严禁以“挂靠协议”“承包协议”“合作协议”等违规形式替代劳动合同合同内容须明确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法定条款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1个月覆盖范围分社、服务网点聘用的导游,须与总部签订劳动合同
3.核查方式
查阅旅行社劳动合同台账,核对导游名单与合同签订情况,确认是否存在未签合同或违规替代情形。
(二)工资支付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25〕40号):调整后的全日制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380元、二类地区2310元、三类地区2250元。
2.合规标准
项目
合规要求
底薪保障须向专职导游支付基本工资(底薪) ,不得以“无底薪、靠回扣”方式作为唯一或主要报酬形式最低工资导游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内蒙古现行标准:一类地区2380元/月、二类地区2310元/月、三类地区2250元/月工资构成须明确基本工资、带团补贴、绩效奖励等构成,按时足额支付带团补贴带团补贴须在行程结束后及时足额结算,不得无故克扣或拖欠
3.核查方式
查阅工资发放记录、银行转账凭证,核对是否达到最低工资标准、是否按时足额支付。
(三)社会保险缴纳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社会保险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为其聘用的导游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2025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2025年自治区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4907元/月。
2.合规标准
项目
合规要求
参保险种须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以导游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新入职人员以起薪月工资为准。工资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按下限缴纳缴费下限2025年自治区社保缴费基数下限为4907元/月(具体以当年度人社部门公布的标准为准)缴费比例单位缴纳比例:养老保险16%、医疗保险约6.5%(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2%、工伤保险约0.5%,合计约25%。具体比例以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为准禁止行为不得存在未参保、选择性参保、不足额参保,以及“自愿放弃社保”等违法违规约定
3.核查方式
查阅社保缴纳凭证、社保登记信息,核对参保人数、险种、基数是否合规。
(一)自查自纠阶段(7月3日—7月10日)
各旅行社对照标准全面自查,如实填写《旅行社用工情况自查表》,提交劳动合同台账、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凭证等材料。主动整改的,依法从轻或免于处罚。
(二)全面核查阶段(7月10日—7月24日)
各级联合核查组逐一核查。核查发现问题按以下标准处置:
问题类型
处置方式
法律依据
未签劳动合同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限期7日内补签《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未达最低工资标准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限期补发差额《劳动法》第九十一条未缴或不足额缴纳社保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限期办理参保并补缴《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以“挂靠协议”替代合同认定为违规,限期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存在“自愿放弃社保”约定认定无效,限期办理参保并补缴《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
(三)重点督查阶段(7月24日—7月31日)
自治区督查组对重点地区、重点旅行社抽查督查。
逾期拒不整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1.拒不配合核查、伪造或销毁证据的;
2.经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整改,且涉及导游人数3人以上的;
3.拖欠导游工资或社保费用累计达3个月以上的;
4.同一违法行为在两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5.因违法行为引发重大负面舆情或群体性事件的;
6.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
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坚决落实“一次性死亡”措施,依法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相关责任人终身禁入行业。
旅行社合规操作指引
第一步:全面排查
·梳理所有在职导游名单(含专职、兼职、临时聘用)
·核对是否全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核对工资发放记录是否达到最低工资标准
·核对社保缴纳记录是否全覆盖、足额
第二步:分类整改
情形
整改要求
已签合同但内容不规范修订完善合同内容未签合同立即补签,合同期限不得少于1个月工资低于最低标准立即调整,补发差额未缴社保立即办理参保登记,补缴历史欠费挂靠协议替代合同废止挂靠协议,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步:建立长效机制
·建立导游用工管理台账,动态更新
·新聘导游入职即签合同、即办社保
·每月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缴纳社保
·妥善保存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凭证等资料
政策答疑
问:旅行社规模小、利润薄,承担不了社保怎么办?
答:合规经营是法定责任,不存在“承担不了”的选择空间。对确有困难的旅行社,建议主动与当地人社部门沟通,了解是否存在阶段性缓缴、降费率或稳岗补贴等支持政策。同时,自治区将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研究出台针对旅游业的阶段性帮扶措施。主动整改的从轻处理,拒不整改的依法严惩。
问:兼职导游、临时聘用导游也要签合同、缴社保吗?
答:只要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就必须签合同、缴社保。临时聘用导游的,须全额支付导游服务费用。对确实属于劳务关系的临时聘用情形,应签订劳务协议并明确服务费用标准,但不得以“劳务关系”为名规避应签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问:导游自己不想缴社保,可以签“自愿放弃”协议吗?
答:不可以。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可通过约定免除。“自愿放弃社保”的约定或承诺均属无效,旅行社仍须依法为导游缴纳社保。
问:分社、服务网点的导游怎么处理?
答:分社、服务网点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聘用的导游须由设立社(总部)统一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
问:核查时正值旅游旺季,会影响正常经营吗?
答:核查以查阅资料、座谈了解为主,不会无故中断旅行社正常经营和团队行程。但对于拒绝配合、阻碍核查的,将依法从严处理。
问:对核查结果或处罚决定不服怎么办?
答:旅行社对核查结论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具体途径如下:
·对旗县级部门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盟市级部门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向自治区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法定期限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次专项核查是内蒙古旅游行业“攻坚决战之年”的关键举措。政策执行坚持刚柔并济原则——标准不降、底线不破,同时给予主动整改的旅行社合理缓冲空间。各旅行社应以此为契机,主动自查、积极整改、规范用工,既维护导游合法权益,也为自身长远健康发展奠定基础。对于积极配合、主动整改的企业,政策给出路、给缓冲;对于顶风违规、拒不整改的企业,依法从严、坚决出清。
本解释与标准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如遇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的,以最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