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满纠纷调解诬告办案民警,成都干部受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出境游 10 0

2026年8月28日,四川省纪委监委公开通报四起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格外引人关注:成都市某市直机关三级调研员王某某,因不满一起小区纠纷的调解结果,竟然捏造事实诬告主持调解的办案民警,最终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一个市直机关的三级调研员,本该是遵纪守法的表率,却因为一起车辆挡道的小事,走上了诬告陷害的歪路,不仅害了别人,也毁了自己。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这起案件,以及诬告陷害这个看似遥远、实则并不少见的顽疾。

先把事情经过捋清楚。2020年11月,王某某在住家小区因他人车辆挡道发生纠纷,随后到当地派出所接受调解。本来是一起再普通不过的民事纠纷,调解结果如果不满意,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权,但王某某却选择了一条最不该走的路。2021年5月至2022年1月,长达八个月的时间里,王某某因不满调解结果,意图报复主持调解的民警,遂捏造该民警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其本人及父母进行威胁的问题,匿名向相关部门举报。这一举报不要紧,办案民警可就遭了殃:多次受到询问、反复提交说明材料,正常工作和生活受到严重干扰。试想一下,一个民警辛辛苦苦办案,只是因为调解结果不合当事人心意,就被凭空捏造"威胁当事人及其父母"的罪名,一次次被询问、一次次写说明,这种精神压力和职业困扰,谁能承受?好在纪检监察机关经过认真核查,最终认定王某某反映问题不属实。2023年2月,纪检监察机关认定王某某存在恶意举报、有意陷害以及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等问题,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诬告者终于付出了代价,但被诬告的民警所遭受的伤害,却不是一句"查无实据"就能抹平的。

这起案件最值得深思的地方在于,诬告者不是什么法盲,而是一名市直机关的三级调研员,是受党教育多年的领导干部。他不可能不知道诬告陷害是违纪违法的,也不可能不知道匿名举报捏造事实会给他人带来多大伤害,但他还是做了。为什么?因为在他看来,匿名举报是"安全"的,是"不用负责"的,是打击报复的"利器"。这种心态,在诬告陷害者中非常普遍。他们以为躲在匿名的外衣下,就可以随心所欲地捏造事实、恶意中伤,就算查出来不属实,也不过是"举报失实",不会有什么严重后果。但他们错了。匿名不是保护伞,举报不是报复工具,党纪国法面前,谁诬告谁就要付出代价。

事实上,诬告陷害的案例远不止这一起。近年来,各地纪委监委通报了大量典型案例,触目惊心。成都市锦江区某单位原副调研员刘某某,因与单位负责同志产生私人恩怨,自2016年8月起,先后数十次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巡视机构匿名举报,捏造该同志存在贪污、受贿、行贿、公款旅游等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最终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数十次匿名举报,捏造的全是"贪污受贿"这种足以毁掉一个干部政治生命的严重问题,其心可诛。某事业单位正科级干部张某,从2013年12月以来,通过一信多投方式匿名举报,恶意捏造相同内容的举报信多达数百件次,意图诬告他人,数十名受诬告对象中既涉及厅局级、县处级领导干部,也包括一般公职人员。数百件次举报信,诬告数十人,这已经不是简单的"举报失实",而是有组织、有预谋的恶意陷害。某乡政府干部李某,因在乡政府报销个人费用遭到会计杜某的拒绝,心生怨恨,于是编造杜某违反廉洁纪律及贪污数千元公款的问题,通过多次邮寄匿名信的方式向县级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就因为报销被拒这点小事,就要诬告会计贪污,其心胸之狭隘、手段之卑劣,令人咋舌。辽宁锦州市黑山县机关运行保障中心原主任高振岭,为泄私愤,2016年3月至2019年,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匿名或冒用他人姓名写举报信,持续诬告他人。广州市白云区某街道副处级干部钟某某,得知白云区委拟考察提拔同事后心生嫉妒,授意他人捏造事实向区纪委监委匿名举报。自己上不去,也不让别人上去,这种"酸葡萄"心理驱动下的诬告,在干部选拔任用期间尤为常见。河南汝州市文联原党组书记樊某某等人,因与文联主席存在私怨,便指使他人投寄举报信多次举报。这些案例有一个共同特点:诬告者大多是党员干部,甚至是领导干部;诬告的动机无非是私人恩怨、心理失衡、嫉妒报复;诬告的手段都是匿名举报、捏造事实;诬告的内容往往是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足以"致命"的严重问题。

诬告陷害的危害,怎么强调都不过分。对被诬告者个人而言,一次诬告可能就是一场灾难。组织上接到举报,必须依规依纪进行核查,在核查期间,被诬告者的提拔任用可能被暂停,名誉可能受损,心理压力巨大。有的干部因为被诬告,错过了提拔的黄金期;有的干部因为被诬告,在单位里抬不起头;更有甚者,因为承受不住压力而身心健康受损。虽然最终查无实据、还了清白,但那段被怀疑、被调查的经历,会成为心中永远的疙瘩。对组织而言,诬告陷害浪费了大量的纪检监察资源。每一封举报信都要认真核查,每一个问题都要调查清楚,这背后是大量的人力、物力、时间成本。如果这些资源被诬告信消耗掉,真正的违纪违法线索反而可能被忽视。对政治生态而言,诬告陷害如果得不到惩处,就会形成"干得越多、被告越多"的逆向激励,让实干者寒心、让观望者效仿,最终破坏整个单位、整个地区的干事创业氛围。

当然,我们也要区分正常举报和诬告陷害。举报是公民的权利,是监督的重要渠道,绝大多数举报是真实的、有价值的,正是因为有广大群众的监督举报,很多违纪违法问题才得以暴露。我们反对的不是举报,而是诬告;我们保护的不是被举报者,而是举报权利和被举报者的合法权益。那么,正常举报和诬告陷害的界限在哪里?关键看三点:一是有没有事实依据,正常举报是基于客观事实或合理怀疑,诬告陷害是凭空捏造、无中生有;二是主观意图是什么,正常举报是为了维护党纪国法、公共利益,诬告陷害是为了发泄私愤、打击报复;三是造成的后果如何,正常举报即使部分失实,也是因为信息不对称或认识偏差,诬告陷害则是恶意捏造、意图使他人受到追究。这三点,是区分"正"与"邪"的试金石。

值得肯定的是,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严肃查处诬告陷害的同时,也在积极为被诬告者澄清正名。很多地方建立了澄清正名机制,对查无实据的举报,通过召开会议、发布通报、书面说明等方式,为被诬告者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有的地方还对诬告者进行反向追责,不仅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还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种"双向发力"——既严肃查处诬告陷害,又及时为实干者澄清正名——才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正确做法。向诬告者亮剑,为实干者撑腰,这两句话不能只挂在墙上、说在嘴上,更要落到实处。

成都王某某诬告办案民警一案,给所有党员干部敲响了警钟。第一,举报是权利,但不是工具。任何人都有举报的权利,但权利不能滥用,更不能用来打击报复。第二,匿名不是护身符。不要以为匿名举报就查不到你,现在的技术手段和调查能力,完全可以追溯到诬告者。第三,调解不满意要走合法途径。对调解结果不满,可以申请复议、可以提起诉讼,但不能诬告办案人员。第四,党员干部要做遵纪守法的表率。三级调研员诬告办案民警,不仅是个人的悲哀,更是对党员干部形象的损害。

诬告陷害,看似是一封匿名信的小事,实则是破坏公平正义、污染政治生态的大事。它伤害的不只是被诬告者个人,更是整个社会的信任基础和法治信仰。我们期待,随着查处力度的加大和澄清正名机制的完善,诬告陷害者会越来越少,实干担当者会越来越多。毕竟,一个健康的政治生态,应该让干事者有舞台、让担当者有底气、让诬告者无市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扶正祛邪、激浊扬清"。

声明: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有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无意中侵犯了哪个媒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等的知识产权,请联系删除(邮箱:glyhjs@126.com),另本头条号推送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与头条号运营方无关,内容真伪请读者自行鉴别,本头条号不承担任何责任。